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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制度中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5:38:4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行政赔偿的制度中有一些原则的存在,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如何界定的呢?下文将有详细的案例与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您有所帮助。2003年12月28日上午,某市兽检所人员一行5人来到该市...

  核心内容:行政赔偿的制度中有一些原则的存在,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如何界定的呢?下文将有详细的案例与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2003年12月28日上午,某市兽检所人员一行5人来到该市水饺厂,要求办理兽医卫生许可证和进行监督检查。正在主持工作会议的李某对此感到十分意外和不解,问:“我们是食品加工企业,已经办了卫生防疫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从没听说还要办兽医卫生许可证?”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期间,李某让对方出示证件,他发现证件执法类型是“农业管理”,类别是“兽医卫生监督管理”,遂拒绝检查。对此,兽检所人员明显不快,说:“我们兽检所检查了大大小小百家食品企业,还没有一家不服从管理。走,到食品车间去检查。”

  正巧,水饺厂的猪肉供应方前来送肉。兽检所遂向送肉人员要求出示猪肉检疫证明原件,检查其肉源情况。送肉人员称这些肉均是市肉联厂正规渠道进的,有检疫证明,只是当时没带来。兽检所决定将该肉留验,在没有出具留验手续的情况下,将其中50公斤肉拉回兽检所。临行时留下一句话:下午到所里听候处理。下午4点半,李某带着有关肉品检疫证明匆忙赶到市兽检所,没想到,所里人员都已下班。市兽检所人员竟然到市中央商场等几大商场打招呼,建议商家不要经销该水饺厂的水饺,致使该厂在元旦、春节期间的销售量急剧下降,损失在50万元以上。

  半个月后,兽检所才将取走的50公斤猪肉及一份“卫生质量鉴定证书”送回。而根据动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质量鉴定须在7日内作出。该鉴定书检验猪肉不合格,对该水饺厂予以行政处罚。

  面对兽检所的处罚,该水饺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施行肉品检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而该法第4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卫生检疫部门和兽检部门有权限上的分工,作为食品原料的猪肉,理应由卫生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办理,这不属于被告的执法权限。因而被告对原告的检查及处罚是越权行为,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公斤猪肉款,撤销处罚决定,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该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只有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逾期不处理或者请求人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原告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如果原告要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先行处理为原则。

  本案中,原告只能或者选择向被告即兽检所申请行政赔偿或者是在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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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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