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导读:
核心内容:公证损害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因其错误出具公证书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关于公证损害赔偿的责任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公证损害赔偿是民事赔偿,依现代民事责任理论,追究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第一,过责任原则;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在各国公证法上的差异
依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对此,世界公证立法上有两种立法态度:区分主义与不区分主义。
区分主义指对公证人错证之故意与过失区别对待,故意错证者应毫无例外地承担赔偿责任,过失错证者可在一定的范围内得到赔偿豁免。其核心在于对公证人的过失行为提供有限的保护,如《德国公证人法》采取此做法。
不区分主义是指对公证人错证之故意与过失不加区分,只要公证人有过错即应向被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证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各国公证法多采不区分主义,未将公证过错之故意与过失明确区分。而是将公证赔偿的具体责任范围留待依据有关民事实体法并通过公证特别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来解决。如《奥地利公证法》、《意大利公证法》等。在追究公证人因侵权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法律要求受害人负证明义务;在追究违约责任时,法律则要求公证人负证明义务。
(二)区分与不区分主义的做法评析与我国公证损害赔偿制度的决择
区分主义与不区分主义的分歧在于法律是否对公证人提供特殊照顾,笔者认为区分主义有主体立法之嫌疑,有悖民事公平。第一,公证损害赔偿责任为民事责任。以利益公平为宗旨,只要因一方过错致对方利益受损的,过错方应予以赔偿。此点区别于刑事责任,也不同于行政责任。第二,区分主义有主体立法之嫌疑,有悖社会公平理念。民事立法有主体立法与行为立法之别。前者依主体身份,企业性质的差异而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后者依主体的行为立法。承担民事责任以过错行为为基础,而不以过错主体为根据,乃现代民事责任惯常立法。
民事责任赔偿的基本价值追求的在于公平。公证人员应以谨慎的态度从事公证活动,如错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予赔偿,自无疑义。但是,在公证事项纷繁复杂,公证数量急剧上升的情况下,要求公证人对公证事项合法真实施以实质审查,显然超过了公证人员的工作负荷。要求公证人员对超负荷的工作量负同等的过失故意责任,对公证人要求未免过于苛责。据此,笔者认为,为保证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借鉴一般提保的责任方式来界定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合理地划分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责任负担。即将公证人员之过错区分为故意与过失更为恰当。对于前者,当事人可直接请求该公证机构赔偿经济损失,而后者当事人应首先寻求其他救济,当以其他救济不能得到赔偿或赔偿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方可请求公证机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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