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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赔偿免责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1 15:31:03 0人浏览

导读:

公证赔偿责任的引入,源于2000年10月1日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实施,全国各地公证机构由行政机关逐步转型为事业法人组织,公证员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专业法律工作者,不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公证行业也不再适用国家赔偿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由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过错赔偿责任。那么公证赔偿免责情形?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证赔偿免责情形
  •   对于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合同法》第52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2、以各...

  •   浅析公证赔偿

      [摘要]公证赔偿责任的引入,源于2000年10月1日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实施,全国各地公证机构由行政机关逐步转型为事业法人组织,公证员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专业法律工作者,不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公证行业也不再适用国家赔偿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由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过错赔偿责任。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施行,更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过错赔偿责任成为公证机构赔偿的责任形式。由于《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对于公证赔偿责任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因而在公证工作实践过程中引发了颇多的争议和问题。本文试就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构成、范围及过错原则等问题作一浅要分析。

      一、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

      关于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通说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国家赔偿说、违约说及一般侵权说。

      1、国家赔偿说: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在国外的各国公民申请办理公证事务可由该国驻外...

  •   许多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后会去进行公证。但是在公证活动中,如果公证人员有些利害关系,为了公正,需要避开或者是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那么公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以上就是关于公证回避的情形。

  • 合同在订立时,双方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许多内容,很多时候在合同中有免责条款的存在,那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影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因素有哪些?为了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1、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取决于该条款是否已经订入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一般是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要在订立合同时,对事先拟好的该合同条款表示同意即可使合同成立。9如果在合同成立以后,拟定方当事人单方面地引入免责条款,或者对方当事人从来没有意识到也不应该意识到该条款的存在,则不应视为免责条款已订入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39条吸收了普通法的规则,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就是关于免责条款订入合同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免责条款是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法律并不承认其效力。更多关于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

  •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免责条款无效;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口头遗嘱一般无法撤销公证遗嘱。因为撤销公证遗嘱必须是由遗嘱人本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定立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法院在进行审判时需要依法行使审判权,同样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也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文件甚至是部门法的知道,目前2000年通过的遗嘱公证细则是沿用至今的最新的遗嘱公证细则,2018最新的继承法规全文及遗嘱公证细则全文是怎样的?2018最新的遗嘱公证细则全文:《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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