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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赔偿责任追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4 10:42:32 0人浏览

导读:

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办理公证事项的执业行为,可统称为公证执业行为,其主要内容是办理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和有关事务[1]。对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办理结果是出具公证书或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公证赔偿责任追责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公证赔偿责任追责
  •   一、 我国公证执业行为的特点

      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办理公证事项的执业行为,可统称为公证执业行为,其主要内容是办理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和有关事务[1]。对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办理结果是出具公证书或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

      在我国,公证执业行为具有两个显着特征:

      (一)不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类似[2],我国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具有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特征,公证员的执业行为也是一种职务行为[3],不是一般的民事行为,其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效力[4],它完全不同于以个人名义作出的私证,同时其本身的行使不具有强制力。

      公证执业行为与其他国家权力类似,具有显着的法定性,包括行使主体法定、行使程序法定、效力法定。公证活动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同时生...

  •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实得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原决定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其标准为:企业作出决定之月前该职工12个月的平均工资×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公证责任承担是否适用补充赔偿责任

      [题引]:2006年5月23日王某和樊某到重庆市某区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该区的房屋一套归女方樊某和他们的10岁的儿子小王所有,2006年8月24日王某提供本人与樊某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和假结婚证,同时找了一位和樊某很像的人假冒樊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公证处经审查出具了公证书。2007年6月24日樊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和该公证处告上法庭,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樊某房屋损失15万元,被告重庆市某公证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词]公证 补充责任 责任承担

      一、补充赔偿责任的来源和概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作了一个《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解答》中,就“如何确定公证机构赔偿责任的范围”的问题时确定:“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同时...

  •   对于工伤其实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的一种受伤,生命其实十分脆弱,因此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伤害,对于一个单位来说,员工的安全是需要它们提供一定保障的,但是也并不是所有都需要单位负责。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单位负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有哪些。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
  •   我们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为职务受到伤害的时候,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起赔偿的责任,根据劳动者受伤情况、用人单位要尽到保护义务,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工伤赔偿责任划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赔偿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责任划分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没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全部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工伤赔偿多久能拿到钱

      1、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不同的情形分别支付赔偿款。

      2、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医药费,一般都由用人单位垫付,后期报销,不需要支付给劳动都本人;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

  •   (一)非法用工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单位变更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三)承包经营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四)借调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a)破...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核心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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