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中的若干问题-《正确理解〈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
导读:
1.[破产债权的范围]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条旨]
本条是关于破产债权范围与确认原则的规定。
[释义]
破产债权的范围与破产债权的确认属于破产实体法的内容,不涉及破产程序规定,但该部分内容对债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影响极大,涉及的内容也不是破产法可以单独调整的,需要民法的调整,因此,破产债权及其认定属于破产案件审理中比较难以把握的部分。为此,司法解释单独设专条,大体列举了常见的破产债权的种类和确认方法,以便于审判实践把握。结合司法实践和破产法理论,我们对破产债权中比较集中的问题阐述如下。
(1)破产债权的成立条件。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了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由是,破产债权的成立条件应当具备:①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②可以强制执行;③债权成立时间在破产宣告前;④无财产担保或者放弃财产担保。按照上述条件,不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的别除权、取回权、股权等不属于破产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赌债、高额利息等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如利息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有的国家破产法律制度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纳入破产债权,如美国,准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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