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导读:
新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比例缴足出资,否则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实践中发起人往往以虚假出资的形式骗取登记,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20]
有观点认为,抽逃出资亦属出资未缴足的情形。专业律师认为,抽逃出资是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或转移,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后的行为,不属于出资未缴足的情形,对此债权人可适用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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