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出资或公司章程他人代签不具备股东资格
导读:
■通讯员 明盛华 黄梅娜 来源: 宿迁晚报 2009-03-01
案情:张某、王某、李某三人约定共同组建一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章程记载三人出资分别为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由张某代三人在章程上签了字。由于三人均拿不出现金,遂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了验资证明,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张某自任董事长。公司经营两年后效益较好,公司账面有不菲盈利。李某要求分红,张某不同意。李某遂起诉公司,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分取红利。
判决: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既未出资,也未在公司章程上实际签字,不具备股东资格,无权要求分取红利,遂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约,是公司股东具有设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反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均具有约束力。因此,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签名是判定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志。同时《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表明,缴纳出资是股东应尽的义务。实际上,股东对公司最根本的义务在于出资,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够获得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在程序上也有严格的要求,须符合《公司法》第26条、27条、28条、29条规定的条件,且按公司章程的约定足额出资,再到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证方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挂名股东、冒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之类纠纷。一般来说,法院会综合进行判断,审查其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是否持有出资证明、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签名、公司股东名册中是否有明确记载、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等。实践中还有股东缴纳了出资但未在章程中签字的现象,这种情况其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借助于其他条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8条明文规定“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作出认定,章程、名册未记载但已依约定实际出资并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本案中,李某既未缴纳出资、亦未在公司章程中签名,法院认定其不具备股东资格,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签订合同时,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字,但未加盖法人印章情况下,对于这样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签字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到底有没有效?弟弟小周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答应以本人身份或本人名下企业身份贷款,帮哥哥大周偿还所欠债务。事后却未能按时还款,并辩称是职务行为,应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