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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特别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8 20:40:00 人浏览

导读:

1、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除提交相关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下列文件:(1)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2)股权转让协议;(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2、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
1、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除提交相关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下列文件:

(1)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
2、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办理完毕,申请换发不加注的营业执照,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不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加注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境内公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被特殊目的公司并购的境内公司为1年)内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的,登记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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