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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7 02:19:26 人浏览

导读:

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通过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不仅注入了大量的资金,改善了生产经营条件,更重要的是实现了企业制度的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使国有企业的生机和活力明显增强。然而,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之后,遇到大量的难点

 

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通过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不仅注入了大量的资金,改善了生产经营条件,更重要的是实现了企业制度的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使国有企业的生机和活力明显增强。然而,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之后,遇到大量的难点问题需要探讨解决。这些难点问题解决不好,将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建立现代企业的进程。

一、关于行政干预问题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以后,从理论上讲,企业拥有了完全的自主权,应该能够有效地避免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干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在现实经济运行当中,政府及其部门对改制企业的行政干预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并且根据国有股在企业股本总额中所持的比例而有所不同,国有股所占比例较低,行政干预的程度则较低;国有股所占比例较高,行政干预的程度则较强。这里所提到的行政干预主要是指,代表国家控股和持股的一些部门和单位并没有真正实现职能的转换,仍然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国有企业的那套老办法来管理和支配改制企业,使政企难以分开,使新机制作用失灵,使转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落不到实处,导致一部分改制企业仍在旧轨道上滑行。这种局面不改变,新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改制企业将重新陷入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恶性循环之中。当前,我国部分企业股份制改制以后,效益继续下滑,亏损继续增加的事实也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

要解决对转制企业的行政干预问题,当前应择要抓好以下三点:第一,继续深化改革,加快政府的职能转换。这是消除行政干预的关键所在。第二,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国有股控股部门和单位的行为。第三,适当降低国有股控股或持股的比例,实行股权分散化。除事关全局的一些重要行业和企业国家必须控股以外,其它一些一般性竞争行业和企业,国家不必控股或持股比例过高。对国家控股或持股比例过高的企业,可通过拍卖、转让、租赁、借贷等方式,降低国有股控股或持股比例。

二、关于国有股产权代表与国有资产经营缺乏利益联系问题

我国的改制企业,国家是国有股的所有者,在改制企业内代表国家履行所有者职能的是国有股产权代表。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国有股产权代表的个人利益与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相联系的分配制度,结果就出现了这样一种局面:转制企业经营管理的好、效益高,国有股股利多,国有股产权代表个人收入并不多得多少。反之,转制企业经营管理差、效益低,国有股股利少或无股利,甚至亏损,国有股产权代表个人收入并不少得多少。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这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以后出现的又一个亟待探讨解决的难点问题。[page]

解决国有股产权代表与国有资产缺乏利益联系问题,可考虑下述三点:(一)凡代表国家在转制企业内的国有股产权代表,个人必须出资一定数量投入转制企业内,个人出资的数量和比例可根据企业股本的多少和个人的最大承受能力确定。(二)建立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挂钩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将国有股产权代表的工资收入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指标挂钩,使之随国有股股利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增则同幅度递增,减则同幅度递减。(三)建立国有股产权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在国有股产权代表任命时,必须为其制订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有关指标。达到或超了有关指标的继续出任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任期内没有达到或实现有关指标的,应予以解聘或降低工资福利待遇。

三、关于负担加重问题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其利润收入在上交了各种税费、扣除了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以后,剩余的利润要对股东进行分配。这样一来,股份制改造以后,企业上交国家的各种税费并没有减少,甚至还有所增加。除此之外,还要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向国家上交国有股股利,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一块负担。有的公司曾作过测算,股份制改造以后,公司需交纳的各种税、费和国有股取走的红利几项加起来,比改制前要多20%—30%(这里还不包括企业办社会增加的负担)。

这一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在没有成熟的办法之前,可考虑将国家应得的国有股股利作为增值的国有资产继续留在改制企业内,转为国有股股本金,而不从企业取走。国家要起收回对转制企业的投资,可通过出售国有股股权的形式,采取这种办法,既可以从理论上分清税收和股利的不同性质,又不违反股份的基本规则,还不增加转制企业的上交负担,从而易于为企业所接受。

四、关于法人治理结构失调问题

我国履行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结构设置不统一、不规范。目前我国改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的由七部分组成,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厂长经理班子、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有的由六部分组成,由六部分组成的也不尽一致,有的不召开股东大会,有的不设党委会,有的不设监事会等。二是结构内部分工不明确,职能不清晰,例如,董事会本来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能是对企业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可目前我们不少转制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企业的大小事情都拿到董事会讨论决定,把董事会变成了经营管理班子,使厂长经理班子变成了一般办事人员。再如,职工代表大会曾经是国有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的一些重大问题都要提交到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国有企业改制后,股东大会成了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那么,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是什么?这个问题也并不是很明确。三是结构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没理顺。例如,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也没理顺,以致于使许多转制企业的监事会形同虚设,不能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等等。[page]

解决改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失调问题,应抓好三个重点:一是规范结构。这是解决法人治理结构失调问题的基础。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既要根据国际惯例,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改制企业的实际。按照这一原则,我国改制企业多数由七个部分设置治理结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所有者的组织,监事会是监督者的组织,厂长经理班子是经营者的组织,党委会是执政党的基层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是劳动者的组织。这七个方面构成了现阶段我国转制企业较为齐全的治理结构体系。二是明确职能。明确职能就是明确转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各部分的分工范围、职能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使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是解决法人治理结构失调问题的中心环节。三是理顺关系。理顺关系就是在明确了转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各部分的设置及其职能的基础上,将结构各部分相互之间的关系理顺摆正,从而使各部分之间密切配合,紧密协作,使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从而使之发挥出最大的功能。

(选自《理论前沿》1997年16期)*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研究参考资料

【原刊地名】成都

【原刊期号】199719

【原刊页号】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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