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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实证探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0 01:59:56 人浏览

导读: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两面性决定了其既作为防范风险,鼓励投资者创业的保护伞,又成为逃债者恶意逃废债务的庇护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创设正是以利益衡量的方法,矫正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维护公司效率与公平的有效的防御和制衡机制。修订后的《公司法》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两面性决定了其既作为防范风险,鼓励投资者创业的保护伞,又成为逃债者恶意逃废债务的庇护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创设正是以利益衡量的方法,矫正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维护公司效率与公平的有效的防御和制衡机制。
修订后的《公司法》原则性也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也缺乏程序上的可操作性,条款模糊笼统。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不当极容易走向二个极端:
其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依据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则制定的例外性规定。如果随意的扩张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冲击公司法人制度,影响公司效率和稳定,动摇、削弱公司人格独立的地位。
其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目的在于扼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防范欺诈和其它违法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谦抑性特点致使法院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消极保守,尤其在信用体系缺失,诚信环境较差的公司商事活动的背景下,纵容和包庇以公司法人格独立为保护伞的欺诈者,将严重减损公司法人制度的价值。
公司商事活动的实践形成了稳定的公司商事活动规则,公司法律制度是公司商事活动规则的高度提炼和智慧结晶,具备极强的实践性,其源于公司的商事经验。“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它反对先验的思辩,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将其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㈠商法的实践性决定了采取实证分析方法是丰富和完善公司商事法律制度科学的法学分析方法。
法律从业者“就是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地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福柯语)㈡笔者在我国公司法及其公司现状的视野下,以实证分析方式解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诉讼的性质与归责要件、适格主体、适用范围、程序性要求以及公司法诉讼实务执行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单位犯罪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问题。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性质与归责要件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观其特征完全符合“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和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㈢的侵权行为的特征。“英国学者约翰•福莱明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㈣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其性质属于侵权之诉应无疑义。
但是,与一般侵权或违约之诉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股东对债权人和其它利益相关人的侵害是间接的,是以公司作为工具完成的。股东既没有直接侵害债权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债权或利益,也不是公司与侵权或利益相关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当事人,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是一种特殊的侵权之诉。
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归责要件符合:1、主体要件为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诉的原告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被告;2、行为要件为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3、结果要件为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4、因果关系为公司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其造成债权人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适格主体
1、适格原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原告应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受损害的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的正向否认在出现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时,债权人提出揭开面纱的请求,而不是由股东或公司提出。逆向否认则对正向否认的逆反,公司自身或股东为某种权益诉请法院揭开公司面纱。通常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中正向否认的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才是适格被告。在逆向否认情形中域外法院采取保守态度,一说认为“因此类案件的考虑和权衡利益更为复杂,如法院允许对传统的公司法理念的彻底颠覆。”㈤另一说认为:“公司提起法人格否定请求,无疑意味着公司在主张自己不是“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逻辑上难以说通。……就股东而言……股东就必须在享受公司制度带来益处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负担。……因此在中小股东因控制股东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其可以直接向侵害其权益的控制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是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㈥笔者认为依现行公司法已明确股东作为利益相关或债权人对其它股东可直接追诉,通过否认公司人格实现权利已显得多此一举,因此限制公司与公司股东不能成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
2、适格被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被告应限于实施滥用人格的积极股东或控制股东。(1)在公司股东共同滥用人格,积极实施经营管理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滥用人格的股东无论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应均为被告。(2)部分股东实施滥用人格行为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中持反对保留意见的人,如证据确凿,不应列为被告或终局责任,应由其它股东担责。(3)在滥用公司人格时,公司的控制股东或支配股东对公司组织和运营中重大问题拥有实质性决策权,也只有控制股东才有可能实施利用公司人格的滥用行为。依据代理理论,其行为所产生责任应由股东承担,故只能列公司股东为被告。公司或公司股东另行依公司法、公司章程约定追究其责任,而不是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范围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依据
(1)欺诈说。公司法人格否认通常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形式和有限责任欺诈债权人否认其独立主体地位,直索股东责任。[page]
(2)代理说。“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时,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按股东的指示和命令进行,从而使公司成为股东代理人时,则说明公司已经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院很可能根据代理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㈦
③工具说。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时,公司已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沦为股东的工具,应由操纵股东承担责任。
④企业主体说。公司独立成立后即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当公司与股东混同后,企业主体地位丧失,由股东作为主体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上述理论依据,虽然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阐述,但实践中上述理论运用十分复杂,适用时易混同。笔者认为英美法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概括较为全面、影响较为广泛,对于我们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存在较高的参考价值。
2、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范围
(1)公司资本不充足
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人格否认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如公司缺乏充足资本或只具有名义资本,因其违背资本充实的原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的利用者常采取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方式,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从以往的判例来看法院通常对上述两种情形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直索股东责任。
(2)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
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与公司并不相称的风险,造成股东享受利益,公司独立承担风险的状况。表现为:
①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资产,终止原公司,另设新公司实现逃债目的,属典型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② 利用债权人对公司人格的信赖,以公司为工具,在交易中骗取利益。
③ 规避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
(3)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① 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公司法:如为规避竞业禁止义务而作为控股股东另设公司从事竞业交易等规避公司法的行为。
② 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税法: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通过利润价格转移,恶意破产等手段达到逃避税收目的。
③ 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执行法,为逃避执行设公司,将个人财产转移至公司,其目的在于逃避执行。
(4)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① 公司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或公司与其它公司之间已混为一体,如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情形属人格混同,以及组织机构重合统一。
② 公司财产混同: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施、公司资本、公司财产利益一体化,互相混合使用无法分开。
③ 公司业务混同:公司与股东或公司与其它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公司的交易行为及交易价格无法独立掌控;交易资金、公司业务无真实或连续记录,公司在外观上丧失独立性。
但如以下情形则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①公司之间有共同的经理与董事;②公司合并财务或税务报表;③母公司维持中央现金管理;④母公司为了公司提供中央会计与法律管理,并收取合理费用;⑤母公司与子公司共同办公,但保持独立身份。

3、公司人格法人诉讼的前提
公司法人人格的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债权人与利益相关造成损害。该种损害只能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追究股东的责任弥补。实务中应限制在:损害在穷尽救济手段后不能从公司获得赔偿。尽管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实现其不当目的,并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后果,如公司财产足以添补其损失,公司债权人不能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4、实务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适用范围的态度
在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上,美国判例确认的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包含范围较为宽泛,德国法相当较窄。从不同的法域来看大致存在三种观点:
(1)中范围说。该说认为适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的场合仅包括法人资格完全空壳化以及为规避法律适用而滥用法人人格。
(2)宽范围说。“该说认为除上述两个场合外,间接侵害具有根本意义的范围法律规定的目的的场合也适用法人资格否认法理。”㈧
(3)窄范围说。该说认为只有法人资格被滥用的场合,才适用法人资格否认法理,同时应当严格缩小其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尽管目前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但是一国的公司商事法应当与一国经济、信用、商业环境相适应。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在现阶段确实起到了鼓励股东投资、规避风险的重要作用。但目前公司商事活动中存在信用监控体系的缺失,以及诚信制约机制缺乏,如一味强调公司人格独立,限制揭开公司面纱,将严重损害公司人格独立制度,降低人们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公信力。因此主张采取宽范围说,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情形类型化,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便于司法实践中统一标准,防止滥用否认权现象发生。

四、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举证责任
1、影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举证能力的特殊因素。
(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之诉属特殊侵权诉讼,股东不是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而是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
(2)在承担终局责任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先是由公司以其资产承担责任,在无法向债权清偿债务时,才由股东承担终局责任。
(3)鉴于公司的相对闭合性,债权人为外部人,股东利用内部人优势滥用人格,其信息严重不对称,如按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举证证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存在较大障碍。
(4)由于缺乏对公司信用及信息监控机制,债权人即使因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造成损害,根本无法提供证据。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债权人举证能力较弱,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加重侵权股东的举证责任。
2、原告方举证责任
(1)原告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证据;
(2)公司未能清偿原告债务的证据;
(3)公司人格形骸化(财产、业务、财务、组织混同)以及违反法律、合同义务涉嫌滥用公司人格的初步证据;
(4)其它待征事实。
3、被告方举证责任
(1)公司资产业务、财务、组织合理合法的变动事实;
(2)股东合法行使公司股东权的事实;
(3)股东法定负责事由;
(4)以及其它证明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并非由于股东滥用人格的证据。
在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情形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㈨司法实践中习惯于依据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考虑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殊情况,应采用酌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定举证责任分担。。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要求被告股东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方可实现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功能。[page]
五、诉讼程序限制
1、公司法人人格直接否认诉讼: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范围主要局限在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瑕疵出资、迟延出资等);以及公司股东违法注销公司的情形。法院通常在因公司对债权人负有清偿义务时,要求将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直接将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列为被告直接诉讼,判决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该种做法体现了公司商事法律的效益和公平原则,对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并无不妥。
2、公司法人人格间接否认诉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此前《广东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院可予支持。”可见公司法修订前以在审判实践中间接否认诉讼作为否认公司人格诉讼的列外程序。问题是:
(1)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向公司追索债务,在公司无清偿能力时,以股东滥用人格为由再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权之诉是否违背 “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实务中较多地区法院均以此理由不予受理,债权人的否认权可能落空。
(2)除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与违法注销公司法人格否认外,可以预见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范围扩大,要求债权人在公司无力清偿时,提起间接诉讼可能徒增债权人的诉累,而且损及公司法效益价值。
笔者认为公司法修订后针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不同情形采取的诉讼方式应当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如全部采用直接否认诉讼诉将严重损伤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如一味采用间接否认诉讼则放纵股东恶意欺诈及其违法行为。因此应明确界定适用直接否认之诉与间接否认之诉的标准,同时为保证法人人格否认权不被滥用,杜绝随意揭开公司面纱,应当限制:(1)只有存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行为时,才可启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2)除公司资本不足或公司违法注销情外,其它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范围均应采取间接否认诉讼。
六、执行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问题
针对公司人格否认确认权历来存在三种争议。
(1)公司人格属行政法范畴,公司人格否认确认权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有利维护工商登记部门威信,更能体现公示公信原则。
(2)公司人格否认确认权应由法院行使。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审判业务庭具有否认确认权,因人格否认属实体问题,由执行机关行使混淆审判权与行政权界限。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执行机关行使,因为执行机关是以强制方式实现债权过程,债权人主张行使否认权就是为了实现债权。
(3)工商登记部门、审判庭、执行庭均可行使否认确认权,只是行使的条件不同,行使的目的有别。
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立法目的是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救济途径,但应当注重维护公司法的程序正义。鉴于诉讼周期长、程序繁杂,依据“权利法定”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采用诉讼否认为主制度与执行否认例外制度,在特定情况下的公司人格否认权由执行机关行使,且只存在执行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滥用公司人格逃避执行,即被执行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81条的规定的情形。除此外法院执行庭不宜径行裁定股东滥用人格,否认被执行的公司法人人格。其它滥用公司人格,致使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均应由法院诉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因为:
(1)法院执行部门行使行政权,其目的为实现民事权利;而审判部门行使审判权,作用在于确定民事权利,如未经审判程序,直接进入执行阶段否认公司人格,有违司法程序设置的功能。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应通过执行程序裁定否认公司人格,并据以执行。因为“认定滥用公司人格行为需具备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后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外,其行为还须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定范围。同时,在适用时在诉讼程序限制严格,通过合法诉讼程序才能解决,执行程序是无法承担上述功能。”㈩

七、单位犯罪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问题
1、单位犯罪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刑事责任承担
国外对违反法律,实施犯罪而设立的公司,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否认公司法人地位,直接追究股东的刑事责任。美国的判例中指出……“当法律实体被用来妨害公众便利,维护不法行为,保护欺诈或者包庇犯罪行为时,法律会视法人为个人的合伙。”英国也以判例形式确认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情形,如:“当公司被作为掩盖进行欺诈者的真实身份的工具时,法院可以否定公司的人格,其它各种法院可能揭破法人的面纱的情况,如在犯罪或准犯罪中的情况。”法国刑法典第131~39条规定:“如法人之设立即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法人被转移了经营目标而实施犯罪行为,其所犯重罪或轻罪对自然人可处5年以上监禁者,法人予以解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明确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时触犯刑律,否认公司人格,因为单位已不具备责任能力,沦为股东操纵者的工具,其违法行为由控制股东实施,此时揭开单位面纱,追究操纵股东的刑事责任,才能实现预防和惩治犯罪,矫正滥用公司人格的目的。
2、单位犯罪人格否认情形。
单位犯罪后被否定其主体人格,实务中追究操纵股东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应无限制扩大,应限制在以下范围内:
(1)、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公司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行为使公司丧失了存在的物质前提。在侵害法益,触犯刑律时,应该否认其人格,由股东承担刑事责任。
(2)、公司设立的目的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公司如用于非法目的,依法直接否认其人格,由参与犯罪的自然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3)公司业务活动违法
公司不仅设立的主观目的合法,同时公司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当公司以违法犯罪为业,完全成为控纵股东实施犯罪并规避刑罚的工具时,依据《关于审理单位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业务,一般都会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直接追究犯罪股东的个人责任。[page]
(4)公司缺乏犯罪能力
公司犯罪时丧失独立犯罪意志,全部由股东控制其行为。应当否认其人格。如存在母公司过度操纵子公司、一人公司、名为公司实为私营独资与合伙情形下的公司犯罪行为,公司沦为股东的附庸,实施犯罪行为时已不是公司意志的反映,必须否认公司法人格,进而追诉操纵其犯罪的股东的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否认法人人格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严重违法的后果,单位犯罪后如符合刑事责任中法人人格否认范围,受害人通过何种途径追究构成犯罪的股东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其一、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主张侵权赔偿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二、对未触犯刑律的公司股东是不能以刑事附带民事途径追索的,在刑事责任中揭开公司面纱情形下,可另行在法院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从理论上讲消极股东不应承担终局的侵权责任,但对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无法判断股东过错,应当由全体股东承担责任后,消极股东再向积极股东进行追偿,填补消极股东的损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最终救济措施。因此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严格限制其范围,统一适用标准,遵守法定程序。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完善信息监控体系,建立公司法人否认司法审计制度,才能维持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责任有限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有机平衡,维护法人制度公信力。否则将会冲击公司法人制度,削弱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剧公司的不稳定状态,也违背创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初衷。


引文目录:
(一)《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15页;
(二)《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蒋大兴著 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第25页;
(三)《侵权结论》杨立新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月第2版 第13页;
(四)《侵权法论》杨立新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月第2版 第9页;
(五)《公司法论》 施天涛著 法律出版社 2005年8月第1版第73页;
(六)《民商事审判指导》奚晓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第2辑2006年3月第1版 第67页;
(七)《公司法论》施天涛著 法律出版社 2005年8月第1版 第58页;
(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范围》 刘俊海著 法律出版社 2004年1月第2版第585页;
(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解释与适用》 毕玉谦著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第534页 ;
(十)《新公司法实务精答》 赵旭东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12月第1版 第347页。

参考书目:
(一)《公司法论》施天涛著 法律出版社 2005年8月第1版;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刘俊海著 法律出版社 2004年1月第2版;
(三)《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蒋大兴著 法律出版社 2001年10月第1版;
(四)《公司法法理与实证》童兆洪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年6月第1版;
(五)《公司法案件判解研究》丁巧仁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年7月第1版;
(六)《新公司法实务精答》赵旭东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12月第1版;
(七)《民商事审判指导》奚晓明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第2辑2006年3月第1版;
(八)《中国民事审判》奚晓明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4年10月第1版;
(九)《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准通释》刘芳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4年7月第1版;

(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解析》黄金龙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北京第1版;
(十一)《侵权法论》杨立新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月第2版;
(十二)《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月第1版;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释与适用》毕玉谦主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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