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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中公司雇佣劳动者的法律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0 12:32:05 人浏览

导读:

准备成立的公司如何雇佣劳动者第一、筹建中的公司还没有取得法律认可的法人资格,因此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第二、但是筹建中的公司一般来说会成立的,且在筹备过程中需要人力,另外,为了迅速展开工作,也需要进行员工培训等工作,因此筹建中的公司存在使用人力

  筹备中公司雇佣劳动者的法律关系

  第一、筹建中的公司还没有取得法律认可的法人资格,因此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第二、但是筹建中的公司一般来说会成立的,且在筹备过程中需要人力,另外,为了迅速展开工作,也需要进行员工培训等工作,因此筹建中的公司存在使用人力的需要;

  第三、通行而合法的做法是,如果设立人是法人,由设立人代为招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在筹建公司设立后,劳动合同做相应的变更;如果设立人是个人,则需要由该个人与劳动者订立雇佣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在公司成立后雇佣合同终止并将应聘人员安排至筹备成功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顶级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一个公司从筹备到正式成立需要一个过程,在此筹备期中常常会招聘一些人员进行筹备工作,那么这些人员与未来成立的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有几种观点:一是母公司的员工为筹备中的子公司工作,与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子公司成立之后如果还需继续为子公司工作,就变更劳动合同主体,与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二是没有母公司,只是几个投资主体筹备公司,可以是投资主体授权某人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由被授权人代表未来成立的公司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成立之后加盖公司公章,劳动合同期限追溯到用人之日。三是公司只有从成立之日起才能与招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的确,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时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并不认定公司筹备期中的人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是认为是雇佣关系。最近的三个案例,一例在劳动仲裁阶段第一次开庭之后,仲裁员与劳动者谈话之后,劳动者撤诉;一例在劳动仲裁申诉后不久撤诉;一例在劳动仲裁阶段第二次开庭之后,仲裁员向用人单位施加压力之后,用人单位愿意以个人名义支付劳动者拖欠的一个月工资,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之类用人单位坚持不给。当然,劳动者可以直接去法院以雇佣关系要求单位支付报酬,但就这三个案例,劳动者很难找到与用人单位存在关系的证据,所以直到现在,都没有去法院起诉。可能劳动者这边也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吧。

  我个人观点是,只要员工能够有证据证明与这个公司存在一定的关系,对于公司筹备期中的实际用人情况,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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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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