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融资 > 民间融资 > 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风险管理日渐成熟

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风险管理日渐成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4 05:43:20 人浏览

导读:

风险是金融市场中一种客观存在,只要能建立有效的投资人保护机制,并且通过持续加强风险管理金融工具的创新和运用,将风险分散到有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便能对其实现有效管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我国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风险管理再进一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予以发布施行。《规程》的发布,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使现场调查工作的开展有章可依、有序可循,有助于督导相关市场成员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切实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秉承创新发展与风险管理并重的理念,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不断加强风险管理的力度,丰富后续管理的手段。2010年4月,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提出并初步建立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四个体系”,即建立数据信息体系、风险预警体系、督察纠正体系、危机处理组织体系。此外,协会还于2010年9月制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与此同时,自2009年以来协会先后对发行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了多次主题不同、深度不一的现场调查工作,逐步确立了现场调查作为后续管理重要工作手段的地位。

  业内专家表示,此次《规程》的发布进一步细化和加强了交易商协会的外部监督作用,形成发行人自我约束、主承销商全面负责、交易商协会外部监督的全方位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巩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控制基础。两个《指引》和两个《规程》一起初步构建起了我国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制度安排体系,对于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自2005年短期融资券推出以后,在过去6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债券市场迸发出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活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展为我国债务资本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从我国市场实际出发,不断推动债券市场产品与制度创新,逐步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加强市场主体自律管理,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高效健康发展。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债券市场仍然是一个年轻的市场。一方面它对间接融资市场的补充和替代作用尚未发挥到应有的程度,还需大力发展,加快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产品种类多样化,债券及发行人主体开始出现分化,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债券后续管理成为当务之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事实违约事件并未发生,但随着市场规模的急速扩大,必须深刻意识到目前债券市场蕴含的风险,特别是高信用等级为主的市场导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无法实现有效制衡。此外,目前还存在着主承销商债券发行事后管理动力不足的现象。他表示,从全球债券市场来看,由于经济周期、行业景气度的变化,债券的违约都是市场发展中需要面对的正常现实。根据标普的统计,1981~2008年期间,投资级债券共有73只违约。[page]

  招商银行(600036,股吧)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祝献忠表示,首先,《规程》强化了信息披露机制,有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尽管交易商协会一直在不遗余力地推进市场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从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看,仍存在发行人在发行阶段未能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发行人不重视存续期内持续信息披露、发行人未能及时充分披露重大突发事项等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如《规程》中规定,由交易商协会根据需要组成调查组对调查对象进行自律检查,对发行人而言,增强了其外部约束,有利于发行人重视并改进自身的信息披露工作,而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进行监测和调查,能够更有效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充分性,切实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规程》强化了主承销商的监督管理职能,将督促主承销商尽职履则,规范、合规的开展业务活动。根据《规程》,交易商协会的现场调查既包括对发行人的调查,也包括对主承销商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调查,从而加强了对主承销商的管理要求。一方面,主承销商必须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和后续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主承销商必须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保证主承销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主承销商在规范运作、加强对发行人的管理工作前提下,能够更公平合理的对发行人作出客观评价,从而有效减少中介机构风险,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采访中,来自发债的企业代表普遍表示,现场调查对于促进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如约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上海题桥纺织染纱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张洁和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士均表示,协会现场调查为投资者与发行人间搭起了沟通的桥梁,让投资者能近距离地了解发行人经营现状和未来规划,同时也有效传递投资者对发行人潜在风险、应急措施等问题的关切,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或理解不到位造成市场非正常波动。“通过与现场调查人员的座谈交流和交易商协会相关人士对专业问题的释疑,公司对理解和执行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尤其是通过现场调查工作,公司进一步熟悉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化要求,为公司后续进一步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张洁说。

  农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润接受采访时表示,现场调查工作补充了交易商协会作为自律管理机构对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明确了在需要时,由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调查工作,督促发行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对不当行为及时整改,这是对当前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此外,现场调查制度规定了通过查阅相关凭证、正式文件和工作底稿的方式来了解相关情况,对需要整改的,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这些后续措施有利于规范发行人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如约进行信息披露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page]

  据介绍,我国目前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包括了信息披露制度、后续管理工作制度、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制度等。在日前由交易商协会主办的银行间债市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长杨凯生强调,当前,最紧迫的是要解决市场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风险管理问题。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观念、责任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对债券市场各种风险认识尚不足,投资者队伍的结构过于单一;从承销商角度来看,银行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经验还需要积累,风险管控的水平还需提高;交易商协会将充分发挥自律管理平台牵头规则制定和引领市场创新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和研究,集中市场智慧,服务市场主体,不断组织推动解决相关问题。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文朝近日也多次强调,市场有风险是其本质属性决定的,并不可怕,广大市场成员应该不断加深对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功能的认识和实践。风险是金融市场中一种客观存在,只要能建立有效的投资人保护机制,并且通过持续加强风险管理金融工具的创新和运用,将风险分散到有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便能对其实现有效管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