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改制成本产生的背景
导读:
职工改制成本产生的背景
广义上说,改制成本是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企业为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得到实质性的改进而引起的经济支付。由此出发,企业职工的身份转变、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的弥补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等所发生的费用,都具有支付改制成本的性质,即职工改制成本。
(一)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给予(解除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以割断职工与原企业的永久性就业关系,实现职工身份的转变,这在企业改制时,成为职工改制成本的一个部分。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的政策依据,目前有三种:一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后来的有关解释规定的生活补助费;二是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安置费。
(二)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的弥补
另一方面,在国有企业与职工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即企业要求职工(特别是青壮年时期)努力工作,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实际上是职工应得收入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构成社会保障、住房以及其他福利收入,由企业在职工需要时(特别是年龄较大时)提供。然而,随着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使企业的履约能力下降,体制变迁使原有的履约方式不合时宜,这部分社会保障、住房和其他福利收入便形成了企业对职工的“隐性负债”。
目前,我国的社保制度主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但在具体操作时,现收的记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同时就用作社会保障的支出,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只是帐面上的,实质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购、兼并的企业把希望寄托在出资方,希望出资方在收购、兼并的同时,既解决部分职工的就业,也能负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社保经费欠债,实现“隐性负债”由企业向社会的转移,然而作为出资方,并不甘愿做支付这一部分改制成本的“冤大头”。
(三)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
除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外,历史欠债也是企业职工改制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债务包括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公积金、企业代收代管的职工费用以及企业向职工的借款等。实际上,不少国有企业到正式改制的时候,都无力偿还这些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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