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导读:
公司法律师解答:
1、新《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资合性、开放型,所以您所述情况无优先购买权。
以上意见,供参考。
北京梁学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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