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不实的股东享有知情权
导读:
出资不实的股东享有知情权
案例介绍:公司于2002年7月31日成立,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股东为卢、林、刘三人,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卢出资150万元,占50%;林出资120万元,占40%;刘出资30万元,占10%。2002年7月22日,公司验资报告中的审验记载,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但公司的银行存款明细账及转账支票显示,2002年7月23日,公司支出300万元归还贷款,存款余额为10元。2003年4月8日,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为林、卢,注册资本300万元,卢、林各占50%股份。
2004年8月26日,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凭证等。公司辩称,从公司创办登记注册到变更等所有文件均不是林本人签名,林也没有向公司实际投入资金,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林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工商登记材料上都登记为股东,应确认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应享有知情权。林有权对记载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各项财务凭证及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查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
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作为股东,本以为不按法律规定出资,就可以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不,这家广告公司作为一家饭店的股东,就因为出资不实而受到了法律的惩罚。13万元
回答:《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