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A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特别清算、破产案例
导读:
本案例是中外合资企业的依法破产。其特点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的清算委员会,对该公司实施特别清算;(2)根据特别清算结果,由清算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还债;(3)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
武汉A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3年,由武汉B物 资实业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台湾C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合资组建,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其中B公司占58%,C公司占42%。A公司引进台湾产川奇牌全新制鞋生产线。主要产品为女式皮革时装鞋。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慧辉。公司住址:青山区建设十路 1号。在职职工44人。
A公司1994年下半年开始批量生产,1995年生产形成规模,1996年和1997年是生产形势最好的年份,鞋年产量分别为681,346双和679,614双,实现销售收入20,225,996元和15,306,541元,实现出口创汇2,379,528美元和1,800,769美元。产品主要出口俄罗斯、中东等国家和地区。其后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到1997年下半年,订单无着落,资金严重短缺,生产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至1998年5月份,企业全面停产。截止2001年1月31日,企业帐面资产总额9,129,609.30元,负债总额为2,5792,125.14元,累计亏损23,504, 528.77元,资不抵债16,662,515.84元。
青山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合营外方长期没有依法缴清出资,于是在1998年12月23日发出青外经[1998]24号文撤销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并要求企业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于台方在引进设备及后续资金到位上等与中方发生了争议,故其一走了之,由于当时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加之种种其他原因,在青山区外经委员发文撤消A公司后,公司并没有 办理注销手续,也没有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有关规定,A公司应在办理注销手续前,首先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因外方股东已不知去向,在青山区体改委督促下,经其中方投资人B公司申请,青山区外经委批准A公司于2000年11月15日进行特别清算。清算工作由青山区体改委、区国税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办、湖北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人B公司及A公司等单位派员组成A公司清算委员会,对A公司实施特别清算。特别清算审计结果表明,该公司总资产为9,494,659.49元,总债务为24,803,322.22元,A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有关规定,清算委员会向武汉 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还债。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于2001年2月5日下达[2001]青经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A公司破产还债。随即成立的A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严格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和债务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核对,对债权进行了清收、审计、评估。清算组还在投资方B公司、青山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按有关精神对破产企业中的 全民制职工给予了妥善安置。
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日上午9时召开A公司破产还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清算组"破产清算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8日下达(2001)青经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破产资产980,098.37元;(2)、优先拨付破产费用328,422.40元;(3)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费840,486.70元,按77.53%的比例清偿;(4)、第二、第三顺序清偿比例为零。"青山区人民法院又于2001年8月9日下达(2001)青经破字第1-6号民 事裁定书,宣告终结A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象A公司这类中外合资性质的企业,在外商离去、正常经营无法开展、资不抵债的状况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首先进行特别清算,然后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在当前企业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的条件下,采取上述做法,既能使这类中外合资企业及时得到依法终结、注销,又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样不失为彻底解决类似企业问题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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