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该怎样行使?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该怎样行使破产抵消权呢?破产抵销权是不是可以自动行使,也就是说,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交叉债务时,即可起到自动消灭相互债务的效果?或者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既可以向管理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也可以对管理人收回行为行使抗辩的方式行使?
破产抵销权是民法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两者具有相同的本质,除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专属于破产债权人外,其行使方式应基本相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据此,对于双方给付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权,破产债权人应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管理人。抵销通知到达管理人时生效。因破产抵销权系形成权,破产债权人不得撤销该抵销通知,但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表示同意的除外。
对双方给付种类、品质不同的债权,因抵销涉及标的物的换价,有必要经过管理人的评估、折算,因此,破产债权人不得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进行抵销。破产债权人与管理人因抵销发生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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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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