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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期货公司有望被“松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12:40:0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作为期货业的又一新规,新规对监管的松绑被业界认为将为期货公司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届时,期货公司的上市、湿业经营、国际化目标将更有实现的空间。监管再松绑,期...

  核心内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作为期货业的又一新规,新规对监管的“松绑”被业界认为将为期货公司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届时,期货公司的上市、湿业经营、国际化目标将更有实现的空间。

  监管再“松绑”,期货公司重新丈量发展的边界。

  10月30日,《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这是七年磨一剑的期货业新规,为期货公司上市、混业经营、国际化等目标增加了可能性。现存158家期货公司中的领跑者,将赢得更大发展空间。

  期货第一股可期自2007年以来,期货公司上市的目标始终没有成行,其中既有新股发行暂缓的大环境因素,亦有期货行业监管过严的特殊因素。

  “2012年以来期货市场成交量和成交额的大幅攀升,资管业务、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亦相继开闸,无论是传统业务还是创新业务都需要更大的资本投入,但融资渠道极其有限。”北方某期货公司总经理向记者表示。

  但是相对于期货市场的迅速扩容,期货公司“小行业”的特征显得尤为尴尬,“全行业净资本不及一家中等规模券商”的局面并没有实质改观,单纯依靠增资扩股的方式无法承载期货公司即将成倍增长的资本“饥渴”。

  从历史资料来看,9家期货公司公开筹备IPO,其中前四家期货公司率先完成股改,并先后发布公告明确进入上市辅导期。但从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来看,率先迈开脚步的期货公司需要等待相关监管法规的完善,这其中就包括自然人持股问题。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必须为法人的条款,改成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给期货公司上市撤掉了最基本的第一道障碍。”前述总经理表示,“这个条款是历史问题,扫除它只是第一步。”

  除此之外,证监会亦在近日明确指出“支持期货公司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夯实资本实力,优化治理结构,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竞争力”,其中特别提到“对于期货公司上市将不设前置性条件,只要满足上市的基本要求即可。此外,也支持期货公司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者在境外发行上市。”

  从财务数据来看,站在IPO门槛前的期货公司们完全满足“连续三年净利润为正且超过3000万元”等基本上市条件,期货公司第一股的出炉已经并不遥远。

  创新业务获支持证监会在10月29日回答“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问题时表示,“当前,中国期货公司主要还是以经纪业务为主,其基本功能为交易结算与风险控制。但实体经济不仅需要通道服务,更需要专业化、个性化的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服务,特别是实体企业更需要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定价、风险控制、仓储管理等各个环节。”

  为实现以上目的,新出炉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已经开展近两年的创新业务,再一次进行了确认和完善。

  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办法》规定:“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作为风险管理机构的定位,并取消了此前的核准制度。

  而在期货公司国际化方面,新法明确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亦对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作出了四条具体规定,为期货公司“走出去”提供了空间,亦为未来原油期货等国际品种上市的外资参与明确了方向。

  截至目前,获得境外开展业务的只有6家期货公司:格林期货、永安期货、广发期货、中国国际期货、金瑞期货和南华期货,此后再无新增牌照发放。业内人士表示,在当前期货行业国际化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套利、对冲需求与日俱增,牌照发放条件的明确可能预示着更多的期货公司有机会在海外一展拳脚,但具体机会仍需等待配套细则出炉。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从事特定期货业务”,为期货公司以风险管理子公司等业务为载体进行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

  (原标题:期货公司获“松绑”上市、混业、国际化进入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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