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公司破产)
导读:
《公司法》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公司破产)
第三章债权人会议
第十三条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十五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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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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