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动态 > 股东大会召集权冲突的司法应对

股东大会召集权冲突的司法应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7 07:22:38 人浏览

导读:

表决权应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最低比例作出规定,故从理论上而言,一个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若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仅需再有一名股东出席会议,股东大会便可作出决议,而该决议将很可能对公司、董事会、其...

  表决权应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最低比例作出规定,故从理论上而言,一个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若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仅需再有一名股东出席会议,“股东大会”便可作出决议,而该决议将很可能对公司、董事会、其他股东产生约束力。当然,实践中几乎不可能有这种情况存在,因为其他股东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损都会理性地作出是否与会的决定,尤其是大股东不太可能错过重要的股东大会。但显然,我国公司法的此种规定大大提升了少数股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积极性,同时在客观上也使股东召集权容易被各种利益集团操纵和滥用,不同的股东因同一事由而分别召集股东大会的可能性同样大大增加,这正是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公司法规定股东召集权行使须经法院或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因。

  笔者认为,法院在面对少数股股东之间的召集权冲突时,首先应审查这些股东启动召集权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召集通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若有瑕疵则应向对方行使释明权,对方可据此行使撤销权;若召集程序皆完备,决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应确认召集在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其后召集的股东大会属滥用召集权,可以召集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其决议或不予确认其效力,公司亦可拒绝承担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费用并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滥用召集权的股东追究赔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