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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如何成为维权利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7 07:16:36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国内涉案金额最大的股东代表诉讼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也是中国期货业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案,两位小股东原告一审胜诉。距离上诉截止期限尚有时日,该案最后结果如何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围绕...

  近日,国内涉案金额最大的股东代表诉讼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也是中国期货业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案,两位小股东原告一审胜诉。距离上诉截止期限尚有时日,该案最后结果如何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围绕一审所反映的诸多问题,需要关注。

  小股东捍卫公司利益起诉大股东

  该案的原告和两位被告均为中国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期公司)的股东。原告苏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发展)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集团),是中期公司的两位小股东;被告之一是青岛千禧宏达体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宏达),另两位分别为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四川宏达董事长,要求其采取诉讼行动未果时,小股东苏州新发展、兖矿集团随起诉三被告,要求其归还所占款项及法定利息。

  用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需要相应细则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东代表诉讼案。“虽然法院的判决未引用公司法,但现行公司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两原告代理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赵继明律师说。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股东维护公司权益的有效方式,被新修订的公司法所采纳,并成为该法一大亮点。但是,公司法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如何用好这一制度仍需要相关的配套规则。

  赵继明说,本案中,小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而起诉,案件受理费高达83万元,如果不是两原告经济实力雄厚,根本无法打起这场官司。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受理费,诉讼成本太高,一般的小股东根本无力对抗大股东的。

  那么,这就有个问题,如果以后的股东代表诉讼都按财产标的收诉讼费,那就意味着起诉的问题越大,所要交的诉讼费就越高,股东为此所冒的风险也就越大。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数以万计的小股东,有多少能付得起高昂的诉讼费去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发起股东代表诉讼?如何制定合理的诉讼费,既让小股东能够维得起权,又不至于产生滥诉,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社科院法学所的刘俊海研究员说,与新公司法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正在制定当中,“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不应按财产案而应参照非财产诉讼案的标准来收取诉讼费”。至于有些人担心可能发生滥诉问题,他认为这根本不成为问题。“按非财产案件收并不是不收,谁会为此交诉讼费、请律师还搭上自己的时间与精力去滥诉?而且输了官司诉讼费最终还要自己掏。现在最要紧的是鼓励小股东去发起股东代表诉讼,而不是害怕或者限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基于上市公司在规模、影响及其具有公众性等特点,还希望律师能少收代理费”。

  新公司法实施在即,这个涉案金额最大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不经意间给我们提了一个大问题。

  大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侵犯公司利益成顽症

  关联关系在这起案件中格外惹眼。

  作为中国期货业协会会长的田源先生,中国期货市场十大风云人物之一,是中期公司的董事长,同时还兼任宏达集团的副董事长。而宏达集团的董事长刘沧龙同时也是宏达股份的董事长,又是中期公司的董事。有证据显示,青岛宏达与宏达集团从中期公司的借款未经中期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或同意。

  青岛宏达的借款本身也与关联关系有关。青岛宏达与宏达集团及宏达股份,皆为宏达系成员,青岛宏达的第一大股东即为宏达集团,青岛宏达的这些借款既然由宏达集团与宏达股份充当担保人,宏达集团与宏达股份就对青岛宏达的6000万元欠款具有连带偿还的责任。

  可以说,正是由这些关联关系而引起的大量占款,不仅使中期公司的经营发生困难,甚至导致中期公司的年检乃至其合法的存续都成了问题。

  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已成顽症。无论是有借不还,还是赤裸裸地占有,抑或是利用关联交易的方式,刘俊海说“这都是侵占”,多少上市公司因此被拖累!有专家认为,为此需用多种方式遏制。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其一,其二是行政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有关部门曾联合发文要求,占用上市公司款必须在2006年年底之前全部还清,违者将受处罚,这条规定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同时还应防止一边还款一边又占款的事件发生。其三,交易所应充分发挥作用,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制定严密的规则,与有关部门在诚信记录方面信息共享,切断控制股东侵占公司资金等不法行为的后路。

  “但是,资本的逐利本性是一样的,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同样存在大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此有许多禁止性规定。股东可以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起诉,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应按侵占公司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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