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法解读 > 公司法解读:第八条【公司名称】

公司法解读:第八条【公司名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11:38:0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是对公司法第八条的解读,包括第八条的法律原文和解释。公司法第八条是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公司是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以标明主体及权利义务的归属。公司的名称由四部分组成,包括组织形态、具体名称、营业种类和住所地。公司具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核心内容:本文是对公司法第八条的解读,包括第八条的法律原文和解释。公司法第八条是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公司是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以标明主体及权利义务的归属。公司的名称由四部分组成,包括组织形态、具体名称、营业种类和住所地。公司具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一、法条原文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

  公司是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以标明主体及权利义务的归属。为了使人们能够通过公司名称,了解公司的性质、责任形式,评价公司的信用,维护公司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选定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反映公司的种类,主要是其责任形式。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其组织形式,不能只标明公司。根据本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也可简化为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可简化为股份公司。非依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对这部分内容也应当依法确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名称,公司不得采用。比如,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等,都不得作为公司名称使用。第三部分是营业种类。法律对此无强制性规定,一般是要求公司名称应当与其营业规模和营业种类相适应。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的名称。

  公司的合法名称受法律保护。公司可以不受他人妨害,将其登记名称作为营业名称使用。如果有妨害其使用者,这种妨害行为构成侵权,公司可以请求妨害者排除妨害。如果公司因此而产生损失,即产生对妨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司名称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享有专用权。一个公司应当只有一个名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