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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8 00:06:35 人浏览

导读:

摘要:近年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理论界、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本文从公司治理结构的传统理论——股东本位论及其局限性入手,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现状。针对公司法人产权制度的混乱,公司组织机构相关立法的缺陷以及公司治理主体的不合理性,提出了完善

摘要:近年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理论界、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本文从公司治理结构的传统理论——股东本位论及其局限性入手,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现状。针对公司法人产权制度的混乱,公司组织机构相关立法的缺陷以及公司治理主体的不合理性,提出了 完善我过公司法人智治理结构的指导原则。建立确立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彻底摒弃传统的股东联合体的公司理念,尽快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相关立法,并实现公司的多元利益共同体理论模式,大力推行职工参与制度,允许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从而加速企业公司制改革进程,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现代企业中重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公司与其他企业具有不同的产权结构,形成了独特的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集中体现。所谓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和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两方面。组织结构是指由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内部监督机构构成的完整的、有机的、科学的组织系统,即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组成的管理系统。运行机制则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

由于法律、哲学、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及其他条件的不同,适应外在环境的不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各有特点,其间所有者,经营者及其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存在一定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管理理念。根据劳方(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程度,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分为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型和以英国、美国等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型。

大陆法系型又称双层委员会制,特征在于吸收劳方(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强调公司的稳定发展。此种公司治理结构中,除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利机关外,还在董事会之外设有行使监督职能的监事会或监察人(其中一定比例的监事或监察人由职工选举产生)。在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上,又有两种模式。一是双层型,如德国、奥地利,由监事会推选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的具体经营管理,也就是说监事会权利在董事会之上。二是并列型,如我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监事会或监察人和董事会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在双层结构中处于并列地位。大陆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的理念基础是大陆法系国家把公司的活动视为职工与管理层的合伙行为。

英美法系型又称单层委员会制,特征在于公司的权利集中于出资方,由董事会行使大权,强调在资本的流动中提高效率。在这种治理结构中,除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关外,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由董事会行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由董事会聘任,公司一般不设专门的监事会或监察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职工不过是受公司雇佣的为公司服务的雇员,对公司的决策影响不大,但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在董事会下设若干委员会,董事还有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之分。以期对董事会的职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英美法系国家股东,尤其是小股东,较少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董事会是公司组织机构的核心和公司的主宰,股东会主义逐渐被董事会主义取代。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理论及其局限性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理论概况

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传统的公司理论将公司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者组成的联合体和他们赚钱的“工具”。公司是一个营利性的社会法人,其权利的基础是物质所有者即股东的出资。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首先要确保股东的利益,即股东通过什么机制迫使经营者将公司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返还给自己,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并使其在股东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就是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处理的问题。由于股东共同出资构筑公司资本基础,则出资者即股东的共同利益便成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利机关的立法源泉。但股东对公司直接占有和控制是不现实的。早期由出资者兼经营者的做法无法满足公司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现代公司的主要特征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于是股东大会便选举产生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公司权利。其中包括为公司选择有经营能力的高层经理和对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这样就形成两种关系,一方面即公司委托董事管理与经营公司财产,董事由此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董事作为受托人负有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另一方面,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之间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 可见,以股东本位论为支柱而构建的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试图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权利分配与制衡的关系,来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然而,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模式却造到了理论于实践的挑战,难以适应现代公司发展的需要。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传统理论的局限性

股东本位论认为股东对公司的经营享有最高直接控制权,他们选择并控制公司董事,这些董事是股东的代表并为股东的利益而工作。董事会选择公司的最高管理者,最高管理者再选择其他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的人员,然而股东本位原则的弊端日益明显,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来看,谁拥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谁就拥有相应的权利。封建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所以土地主是最有权势的。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资本代替土地成为了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而资本家是资本的所有者,因此,为了实现经济的增长,必须对资本家的权利进行强有力的保护,于是股东本位的公司体制便产生了。但随着科技的进步,资本供给日益丰富,而工业和技术发展所需要的知识也越来越复杂,比物质资本更稀缺,知识、技术等“精神力量”正在各方面超过物质资本的力量而呈上升趋势。以物质资本为基础的生产也随之转向了以知识为基础的创造性活动。公司内部的人才资本、资源及知识的积累是公司获得超额利润的关键,公司的发展壮大取决于拥有专业知识的这一决定性生产要素的人,即取决于人才的竞争。所以,如果仍然固守传统的股东本位论,忽视人才资本所有者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将会严重影响公司长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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