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
导读: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
首先,股东派生诉讼只能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
其次,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其立法本义是为了防止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其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代表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享有或承担。
其四,股东派生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寄生于公司本身权利的基础上,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当然,派生诉讼有时可以看作是股东代表诉讼,比如,具有共同利益的股东人数众多,同样可以采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有时,派生诉讼只涉及几个股东,就不具有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特征了。可以说,派生诉讼是具有股东代表诉讼的某些特征但又不同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自成一类的新型诉讼。大陆法系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称为股东代表诉讼。对这一诉讼形态赋以不同的称法,表明了人们对其进行考察时所站的角度不同。股东派生诉讼这一概念强调原告股东的诉权并非来源于自己而是来源于公司,原告股东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所以真正的原告应该是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这一概念则强调在本诉讼形态中,原告股东实际上代表着与其具有相同地位的所有股东而起诉。由于日本商法和台湾地区公司法均采用“股东代表诉讼”这一概念,所以我国学者也多如此称谓。但笔者认为使闰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更为合理,首先它体现了英美法系的衡平法渊源,其次由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均存在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的制度,而派生诉讼的提法较为直观,不容易与代表人诉讼或集团诉讼等概念相混淆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认了派生诉讼制度,但条款数目太少,规定相当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目前该制度尚处于创设阶段,很多方面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
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人即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