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被把持 监事起诉夫妻股东
导读:
因认为作为夫妻的执行董事刘女士和经理丁先生二人把持公司财务,拒绝向监事提供公司财务和经营资料,并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转移公司资金、偷漏税款,北京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的监事兼股东胡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向其公开资料并接受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
据胡先生介绍,北京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公司股东刘女士、丁先生、赵先生和自己分别出资50万、20万、10万和20万。公司成立后,刘女士给选举为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丁先生被聘为经理,二人系夫妻关系,自己则被选举为公司监事。
胡先生称,公司自成立以来,刘女士与丁先生利用其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把持公司财务,从未向作为监事的吴先生提供过有关财务和经营资料,使其无法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责。2008年12月24日,吴先生因发现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异常,书面要求公司在两日内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账户信息和业务合同等,遭到拒绝。同时,吴先生还声称,他已发现刘女士和丁先生利用职务之便私设账户,转移公司资金,并通过做假帐的方式偷漏税款。
胡先生认为,其系公司股东和监事,享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纠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职权,故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账簿及原始凭证、银行账户信息、业务合同等财务和经营资料,并接受胡先生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的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一个公司的成立需要许多程序,程序完成后公司才正式成立,公司成立之时肯定需要设立每一个部门,其中一个部门就是监事会。那么对于公司监事可以是股东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
因认为作为夫妻的执行董事刘女士和经理丁先生二人把持公司财务,拒绝向监事提供公司财务和经营资料,并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转移公司资金、偷漏税款,北京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的
其他股东对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诉讼一、诚实出资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利益.二、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