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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清算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3 15:32:13 人浏览

导读:

提示付款清算方式是一种请求付款的行为,即提示付款是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一个必须要走的步骤。如果持票人不提示付款的,那么其追索权就无法得到保障。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提示付款的当事人只要是指提示人和被提示人以及票据交换所。

提示付款清算方式是一种请求付款的行为,即提示付款是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一个必须要走的步骤。如果持票人不提示付款的,那么其追索权就无法得到保障。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提示付款的当事人只要是指提示人和被提示人以及票据交换所。

  一、提示付款清算方式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我国《票据法》第53 条规定,持票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上述现定期服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将票据交其验看,并请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提示付款当事人有哪些

  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指提示人和被提示人以及票据交换所。

  1、提示人:提示人通常指持票人。持票人包括各种持票人,即记名汇票的持票人、受票人、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等;持票人,既指其本人,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

  2、被提示人:被提示人通常指付款人和付款人的保证人。

  付款人是指已经承兑汇票或者设有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付款人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时,分别向其破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其继承人提示付款。

  保证人是在为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保证其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的票据债务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相同。在付款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持票人可向其保证人提示付款。

  3、票据交换所:票据交换所是指由金融机构为交换票据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以便利汇票的持票人顺利进行清算。

  持票人通过向其开户银行在票据交换所交换汇票的,其法律效果与其本人亲往付款人处所提示付款相同。

  三、提示付款具体方式如何

  从付款行为本身来看,它是票据上规定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使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同时导致票据关系消灭的行为。付款行为的主体只能是票据记载的付款人。持票人要想得到付款,就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所以,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并取得票据金额的必经步骤。

  票据具有替代货币进行结算支付和资金融通等功能,因此票据经过多次转让后,持票人与出票人、付款人之间可能已无直接关系。持票人转让票据,无需通知出票人。付款人在没有见到票据时,可能不知道谁是最终的持票人。因此,持票人只有经过提示付款,经付款人对持票人身份和票据的查验,才能确认履行付款义务的对象。

  提示付款人,应当是持票人或他的代理人;接受提示付款的人,则是付款人本人。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付款人以外的人,如付款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向他的法定代理人提示付款;企业分立、被兼并后,向新产生的企业法人提示付款;企业破产后,向其破产清算组织提示付款;付款人死亡时,向其继承人提示付款等。

  提示付款同时还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保全行为。因为经过提示付款,而付款人拒绝时,持票人才能要求付款人出具拒绝证明,并依据拒绝证明,行使对前手的追索权。依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不能出具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所以不提示付款,就无法保全持票人的追索权。

  如果票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现瑕疵,则可能会影响到整个票据的效力。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提示付款清算方式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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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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