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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的证据怎么收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9 06:45:31 人浏览

导读:

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干什么都需要讲究证据,不能够空口无凭。如果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他人提起控诉是会被认定为是诽谤罪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施工索赔的证据怎么收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把。

  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干什么都需要讲究证据,不能够空口无凭。如果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他人提起控诉是会被认定为是诽谤罪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施工索赔的证据怎么收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把。

施工索赔的证据怎么收集

  一、施工索赔的证据怎么收集

  1、索赔证据的收集应由施工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

  索赔证据主要存在于施工现场,即使个别索赔证据存在于施工现场以外,也需要根据施工现场的情况决定是否收集,因此施工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离索赔证据最近,对可能产生索赔的情况最了解,由其负责收集索赔证据最有效率也最易成功。实践中,部分施工项目现场管理机构仍存在重质量轻核算、重进度轻索赔的观念,已严重影响索赔证据的及时有效收集,这种观念应尽快转变。

  2、索赔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合法

  索赔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否则不具有证明力。首先,收集的索赔证据必须真实,不能是虚假或伪造的证据;其次,收集索赔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不得采取威胁、利诱等方式收集证据;最后,收集到的证据必须是收集者依法可以合法持有的证据。

  3、索赔证据的收集应具有前瞻性,并贯穿于施工全过程

  大量索赔证据存在于施工过程资料文件中,但很多施工过程资料文件形成时,索赔事项尚未发生,等索赔机会出现时,才发现需要过去形成的某项施工过程资料文件作为证据,若当时并未收集此项证据,索赔机会出现时很有可能已无法收集到该证据。因此索赔证据的收集应具有前瞻性,不能为索赔而收集证据。实践中有效的作法是,将索赔证据的收集与施工过程资料文件的档案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在加强施工过程资料文件的档案管理的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索赔证据的遗漏。

  4、索赔证据的收集必须及时

  施工过程周期长,索赔证据随时都可能出现,及时进行收集可最大限度提高证据收集的成功率。首先,索赔事件刚刚发生时,相关人员对刚发生的事情印象深刻,现场相关情况或物证尚未消失或发生改变,有利于真实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也容易获得对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确认,此时最容易收集到索赔证据,同时这些索赔证据也最具有证明力;其次,及时收集有利于避免因对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变动或现场情况的变化而增加的收集证据工作的难度;再次,及时收集可以避免由于积累过多,使对方管理人员从控制预算的角度出发而强行减量或拒签的风险;最后,及时收集有利于避免证据收集的遗漏。

  5、索赔证据的收集必须全面、完整

  索赔证据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方能有效地证明索赔事项,保证索赔成功。因此索赔证据的收集过程不应停留在简单的获取现成证据的层面上,索赔证据的收集应与索赔证据的审查结合起来,在获得初步的索赔证据的基础上,应仔细分析审查索赔证据是否全面、完整,据此主动收集新的索赔证据,弥补现有索赔证据的不足,以达到索赔证据全面、完整的目标,从而保障索赔的成功。

  6、索赔证据的收集应当采用合适的方法

  不同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其收集也可采用不同的方法或技术手段。现实中,索赔证据以对方确认的书证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证据形式,施工单位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其它方法或技术手段,如录像、照相、鉴定、封存保留物证等,必要时还可采用公证的方式获得证据。

  二、证据的分类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证据的收集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都认为收集证据、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官员和检察官是作为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而负有收集证据责任的(见米兰达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应当收集 、提供证据;但法院也可依职权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则强调警察官员、检察官、法官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而不以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证据为条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施工索赔的证据怎么收集的全部内容。正是因为现在是个法制社会所以证据的重要性才如此的明显,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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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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