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部门实行听证制度要注意的五个问题
导读: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机关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此,它也叫“听取意见”。
依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来实施依法听证制度,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有利于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有利于提高城市行政管理执法的办事效率与执法水平;更有利于维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认真地学习了《行政处罚法》,并结合多年在基层执法的实际经验,笔者感到,要使听证制度取得预期的效果,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机关(城建监察)必须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引起听证程序发生的法律事由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陈述权与申辩权的体现。只有当事人要求听证,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机关才可组织听证会。对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二、严格实行听证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听证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以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得做听证主持人。
三、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机关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等进行公告,听证过程应允许旁听、采访报道。
四、听证程序适用的限制。《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部分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和组织听证程序,根据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实际情况,对于责令限期拆除、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机关才组织听证。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与听证程序费用负担。当事人应在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机关告知后的3天内提出听证要求。要求听证的时效期限是从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机关告知之日起算起,听证请求必须在“3日内”这一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不会引起听证程序。组织听证会的一切费用必须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不会因此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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