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导读:
对于公示催告是现代社会法院进行公示的一个程序的,公示催告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一个法律程序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公示催告的特点有哪些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人只能是有关票据的最后持有人;
申请的原因是由于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案件没有对方当事人,申请的原因上由于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而非与人产生争议;
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首先法院以公告的方式确定票据的权利人是否存在,申请人的申请是否成立。然后,逾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公示催告的特点是由它的法律规定所带来的,所以一定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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