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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有什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1 06:12:41 人浏览

导读:

公示催告程序是现代社会法院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事情的,对于公示催告很多人都是不知道他们的具体的权利规定的,更不用说相应的程序权利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公示催告程序是现代社会法院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事情的,对于公示催告很多人都是不知道他们的具体的权利规定的,更不用说相应的程序权利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有什么规定

  一、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有什么规定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二、公示催告程序恶意启动

  票据持有人为规避票据款项支付义务或达到其他目的而故意在票据并未遗失、被盗等其他不具备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定申请条件的情况下,虚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条件,启动公示催告程序的行为。就恶意者的身份而言,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对申请主体的严格规定,实施该行为的人为票据持有人或与票据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关联的人。

  票据持有人此种情形下一般都是谎称票据发生了遗失或被盗,为防止产生损失而申请法院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而利害关系人之所以能够觉察到票据权利受到影响往往并非因为法院的对外公告而是票据款项的支付人拒绝支付票据款项。因为法院一旦受理公示催告申请,首先需要通知支付人暂停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实务中申请人恶意启动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并非一定要达到某种法定的后果,其目的往往故意扰乱票据利害关系人马上获得票据利益。

  三、公示催告程序特点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有什么规定的全部内容。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事情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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