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穿监理始终的合同管理
导读:
建筑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建筑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项目管理中,应将“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工作贯穿始终,通过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实现工程进度的控制、工程价款的支付管理、工程变更管理以及解决合同争议与索赔管理等。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监理。但是,对于承包商提出的组织施工方案,作为监理工程师不应过多干涉。特别是由于业主的某种需要,要求承包商提前竣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协议。对于承包商未能按期完工的,要按FIDIC黄皮书的条款区别对待,比如由于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施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等等,要认真分析,做到公正、公平、合理解决。
在工程价款支付的监管的方面,监理工程师要按施工合同协助业主按期审批工程款,保证承包人得到合理的款项,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对于业主提留的保留金和保留金的返还以及由于物价上涨、意外事件等造成的拖欠,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防止造成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
同时,在工作中,监理工程师要考虑到绝对工程的变更管理。对于由于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工作量,改变使用功能、质量要求标准和产品类型,任何部分施工顺序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监理工程师要根据工程变更令,从提高工程效率出发,避免造成管理混乱。
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合同争议是难免的事情,这时,作为第三方的监理应主动协调解决,达不成一致时请第三方调解解决,而当调解不成的,则需通过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因此,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应与双方明确约定共同接受的调解人,以及最终解决合同应采取的方式,根据索赔的依据,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公正地判明责任方。在这里必须注意施工合同索赔的成立条件:与施工合同对照,已造成承包商超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不属于承包商应承担责任;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的通知和索赔报告。另外,监理工程师在审核索赔条款时,还应认真审核对某一事件的影响可能涉及到承包商成本的增加是否合理、承包商的取费标准是否正确合理、以及分清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之间是否有出入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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