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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2 19:46:47 人浏览

导读: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的补充,是标准条件在具体工程项目上具体化。因此,在使用专用条件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反映具体监理项目的实际、合同双方的特别约定。切不可在专用条件填写成按标准条件执行,否则...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的补充,是标准条件在具体工程项目上具体化。因此,在使用专用条件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反映具体监理项目的实际、合同双方的特别约定。切不可在专用条件填写成“按标准条件执行”,否则是无法执行的,因为与专用条件对应的标准条件一般都有“按专用条件的约定”的意思。

  监理合同需要通过专用条件来约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2、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3、监理工作的外部条件包括;

  4、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5、委托人必须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

  6、委托人的常驻代表;

  7、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设施以及由监理人自备,但给予补偿的设施名称、数量及其补偿金额;

  8、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人员以及服务人员的数量,且明确规定监理机构不用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9、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失职,其承担责任的办法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10、监理报酬、附加工作报酬以及额外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货币种类(包括计算汇率)、金额;

  11、当监理人为监理项目做出特别贡献时的奖励办法,如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而给委托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时,按可计算效益额的10%~30%奖励给监理机构;

  12、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选择仲裁的,还达成仲裁协议。

  (原标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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