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的监理理论
导读:
从理论上讲,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的一切服务活动统称为监理,也就是国际上所说的工程咨询的一部分。监理工程师常把自己比做FIDIC合同条件里的工程师(ENGINEER)和各种合同安排所指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ING ENGINEER),大多数监理工程师在实践中也是这么理解的,并没因合同安排的不同而横生新的概念。
但社会对监理的理解和认知与业界相去甚远。随着监理实践的不断深入,业界也感到了理论和实践的严重不足。这源于引进建设监理制度时对这一制度的用词设计的不科学,不合理。
“监理”一词,是借鉴了日本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经验,而在日本的施工合同中,建筑师始终被称为“监理”,即由建筑师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且“监理”对应的英文单词为SUPERVISOR,意思为管理人员,检查员或监工,而非SUPERVISE。而在我们国内,从来不将监理工程师英译为SUPERVISOR ENGINEER,而是强调监理工程师就是FIDIC合同条件里的工程师(ENGINEER)或咨询工程师(CONSULTING ENGINEER)。
理论上的混乱加深了建筑领域对监理概念的分歧。政府关注和强调质量监理,也限制了监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范围,加之绝大多数的监理单位都不具备建设前期的工程咨询能力,且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又属于计划部门管理,诸多原因导致工程监理仅限于工程实施阶段,使得监理的路越走越窄,失去了发展的空间。这是体制和政府职能混乱及引导不力造成的,怪不得监理单位。而过分强调国情,又不随着国情的变化——市场主体成分和政府职能的变化进行调整,使监理单位既不能代替质量监督机构,又不能成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质量评价机构;既不能发展成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知识,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智力服务的咨询公司,又不具备向客户(CLIENT)提供建设前期工程咨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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