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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合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6 11:03:49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经济合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济合同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对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经济合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合同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对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经济合同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经济合同档案村料,保护经济合同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经济合同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向时为经济合同的统计工作提供服务和保证。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管理经济合同档案,并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的管理内容

  第五条 经济合同档案的管理内容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档案、经济合同鉴证档案、企业抵押物登记档案、查处违法合同案档案、企业经济合同专用章档案、统计档案、综合工作档案等。

  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档案的材料有:

  企业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申请书;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请考核验收表;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度总结报告;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复查审核表;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连续命名或被撤销验收报告;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请推荐审批表;

  “重合同,守信用”其它有关材料。

  二、经济合同鉴证档案的材料有:

  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鉴证的申请书;

  经济合同副本;

  经济合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签订经济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抵押物登记档案的材料有: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交《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包括抵押物清单)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外商必须提供中文本的合同);

  有关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资料;

  有关抵押物存放和暂管状况资料;

  有关财产处置权资料;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抵押物变更(续期、注销)登记申请书;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查处违法合同案件档案的材料有:

  立案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

  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

  违法合同处理复议决定书;

  调查笔录、评议笔录;

  办案程序中各种措施的审批表及执行笔录;

  调查委托书、勘验笔录;

  法定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送达回证、其他法律文书、案件处理及有关的事实证据。

  五、企业经济合同专用章档案的材料有;

  企业刊刻经济合同专用章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济合同专用章刊刻表;

  非法人企业授权委托书;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经济合同统计档案的材料有:

  报表;

  文字分析材料;

  其他有关统计材料。

  七、经济合同工作档案的材料有:

  总结、文件;

  各类简报;

  其他有关综合材料。

  第六条 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人员应将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送交档案管理人员。送交时应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并办理送交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受。

  第七条 接到的档案材料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附于原件之后。装订部份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张补边。纸面过大的材料,应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净。[page]

  第八条 经济合同档案材料按合同内容分类识别编号(一位或两位拼音大写字母):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档案材料用“ZX”

  经济合同鉴证档案材料用“JZ”

  企业抵押物登记管理档案材料有“DD”

  查处违法合同案件档案材料用“CW”

  企业经济合同专用章档案材料用“HZ”

  经济合同统计档案材料用“TJ”

  经济合同综合工作档案材料用“zH”

  第九条 经济合同档案材料还应编年度号(两位数字)和顺序(三位数字)。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档案材料完整编号“ZS(96)001”。

  第十条 经济合同归档,以企业为单位设立档案盒,在盒侧面注明顺序号,并填写经济合同档案检索卡片,建立经济合同档案检索系统。

  第十一条 归档材料中如有文件、材料说明、均应填写在备考表,并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归档时间填写清楚。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档案为长期性保管档案。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经济合同管理业务和档案管理业务,有高度的责任感。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档案应有专门装具,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光、防尘等设施。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并作记录。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并采取预防措施。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积极查找,写出处理报告。

  第十六条 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逐步实现经济合同档案的计算机管理,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七条 利用经济合同档案,须持有介绍信等合法证明,经档案管理人员及主管档案的处(科、股)长同意后,方可利用。

  第十八条 查阅经济合同档案应有专门场所,并注意监护。经济合同档案利用者不得修改、污损、标注、撕拆、抽调、散失、销毁和转借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 未经档案有效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元权公布经济合同档案材料的内容。

  第二十条 除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或公民利用经济合同档案,应支付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档案局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经济合同档案的卷皮、卷盒、目录页、备考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9703—88》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立卷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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