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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评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3 12:49:49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

  摘要: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那么,造成这种重大事故的损失的评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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