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口头约定起纠纷
导读:
原本应该慎重签约的建筑工程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却用口头约定,草草了事,导致结算之时起纠纷。日前,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2007年3月,被告黄某承包了白杨镇尖坡坎至南坪乡干堰塘的通乡公路工程项目。之后,原告彭某与黄某口头约定,在该工程的南坪街路段按包工包料的方式从事挡土墙等工程的工作。2008年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双方未对工程进行结算,彭某称其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105043.08元,除去在被告黄某处得借支款55258.38元,被告黄某欠原告彭某工资款49784.87元,原告要求被告黄某付拖欠的工资。
后经法院审判人员多次调解,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黄某支付给原告彭某工程款共计46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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