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遇“限购”无法办理过户 买家告卖家
导读:
去年9月底,房女士和林先生、薛小姐签订合同,购买其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并交纳了2.5万元定金。同月30日“限购令”骤出,房女士称自己作为已购买二套房产的深圳户籍居民,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双方闹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规定9月30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定金者,可凭银行转账凭证办理过户,因此房女士没有被限购,其行为构成违约,卖方不应返还其定金。房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买房者:
“被限购”无法办理过户
买房者房女士诉称:去年9月26日,她通过中介和林先生、薛小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和《资金托管协议》,购买对方在布吉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并刷卡交纳了2.5万元定金到地产中介处,地产中介将其中2万元转给了卖方。
没想到同月30日,市政府公布“限购令”,规定“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
房女士称,她已购买了两套房产,因此属于“被限购”对象,无法再履行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房女士遂将林先生、薛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其2.5万元定金。
卖房者:
买家完全可以履行合同
卖房者林先生、薛小姐则认为,是因为房女士一家认为房价会降,之前就提出过解除合同。“限购令”出台,正好给了房女士不履行合同的借口。何况房女士是通过地产中介的银行刷卡机,将2.5万元定金打入中介监管账户的,有银行转账凭证。市政府去年10月21日又出台了“宽限令”,规定:9月30日以前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的(不含现金支付),可凭银行转账有效凭证到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备案或过户登记手续。这意味着,房女士完全可以履行合同、办理过户。
一审:
卖房者无需返还定金
龙岗区法院认为,“宽限令”出台后,房女士可以凭之前定金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备案或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房女士却一直没有履行该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房女士要求返还2.5万元定金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和《资金托管协议》,驳回房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买房者不服提起上诉
房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她认为,按照去年9月30日的限购政策,自己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宽限令”在去年10月21日出台后,她和林先生也进行了短信联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林先生称“如果要继续履行合同,就不是原来的条件”,拒绝了她的请求。因此,违约责任在林先生一方。
卖房者林先生则表示,该合同无法履行责任不在他们一方,无论对方是否被限购,自己都是无过错方,是对方违约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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