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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6 15:59:35 人浏览

导读:

需要成为分包单位的,是需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才能够成为分包单位的,因此不满足相关法律条件的,就是不能成为分包单位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分包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需要成为分包单位的,是需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才能够成为分包单位的,因此不满足相关法律条件的,就是不能成为分包单位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分包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分包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根据国家在2015年发布的施工资质标准,企业承包工程前必须获得施工劳务资质。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分包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分包单位的时候,是需要看自己的资格是否能够符合相关条件的,符合才可以。好了以上就是分包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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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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