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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方案编制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23:47:07 人浏览

导读:

镇政发[2000)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为加快我市土地市场建设,规范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市政府同意市土地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方案编制

  镇政发[200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为加快我市土地市场建设,规范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市政府同意市土地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方案编制暂行办法》,现批转执行。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支持,共同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二○○○年四月三十日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方案编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市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决定》,现就土地使用权出让与方案编制等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各部门有关工作职责

  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计委、建委、规划、物价、财政、房管等部门共同编制,其职责分别为:

  1、市国土局

  (1)根据城市规划、年度供地计划和土地储备情况,会同市规划部门选择确定拟出让地块;

  (2)负责招标、拍卖地块的土地权属确定和地籍测量及宗地图绘制;

  (3)与原土地使用者进行洽谈,签定预约收购或货币化收购补偿协议;

  (4)受市政府委托,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

  (5)委托地价评估,测算土地补偿价格;

  (6)会同市计划、建设、规划、物价、财政、房管等部门编制土地招标、拍卖地块的出让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7)组织实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召集评标委员会决标,并承担相关建设项目用地出让议标工作;

  (8)会同市物价部门修订、公告市区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并及时发布相关地产交易信息;

  (9)协助市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出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的征缴工作。

  2、市计委

  (1)会同市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编制市区房地产开发等六大类用地年度供地计划和开发规划,参与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2)土地招投标后,凡市级审批权限内的,依据项目审批程序和要求,在中标单位备齐上报项目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立项批准手续;

  (3)凡不具备用地批文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4)办理其他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事项。

  3、市建委

  (1)参与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2)及时提供年度开发企业资质审验结果,并负责办理市外开发企业进入土地市场参与投标竞标时的开发资格审查;

  (3)负责组织市区范围内的拆迁调查、拆迁安置方案的编制及拆迁裁决和委托拆迁的办理;土地招标、拍卖结束后,凭用地批文以及相关部门批准手续,两天内(净地出让除外)为中标单位核发拆迁许可证;

  (4)凡不具备用地批文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一律不予办理拆迁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招投标;

  (5)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4、市规划局

  (1)协助市国土局选定拟出让地块;

  (2)参与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方案编制,并负责制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3)凭中标通知书或用地批文,两天内为中标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凡未取得土地交易中标通知书或用地批文的房地产开发等六大类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page]

  (5)对招标、拍卖出让建设用地的规划选址与市国土部门联合勘察会办。

  5、市房管局

  (1)参与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2)凡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等批准手续但巳建成的房屋,一律不予发放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不予准入房产交易市场,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

  6、市物价局

  (1)参与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2)会同市财政、国土等部门审核确认土地交易市场统一代收的费种、标准,并核发代收费许可证;

  (3)对虽已取得其它批准手续,但未依法取得土地批准手续且已建成的商品房,一律不予核定房屋预销售价;

  (4)参与修订、公告市区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

  7、市财政局

  (1)参与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方案编制工作;

  (2)负责核定土地交易市场运行和管理的专项工作经费;

  (3)开设“土地交易于心财政专户”,提供财政监制票据,与市物价部门共同负责土地出让过程中相关规费的核定和管理,会同市国土部门做好土地招投标决标后的土地出让成本核算及相关规费的清算工作,并负责做好各类规费、补偿费用支付的监督管理;

  (4)负责契税征收。

  8、市监察局

  (1)对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工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时实施监督检查;

  (2)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负责查处和纠正有关部门或个人的土地违规违纪行为,协同市国土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9、市法制局

  (1)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过程中的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服务,对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把关;

  (2)依法受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

  10、市司法局

  负责土地收购补偿协议的公证和土地招投标、拍卖出让过程及中标公证。

  市计划、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出让中核发的批文或许可证,均由其参与土地市场合署办公人员在土地市场窗口统一受理及发放。

  二、收购土地的补偿

  l、需要盘活原划拔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主管单位意见;

  2、市国土局受理后,对其权属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原土地权属合法且符合收购条件的,市国土局与其签订预约收购协议,并转市土地交易中心进入招标或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

  3、该土地使用权被招标、拍卖出让,且土地出让金到位后十五日内,市国土局按预约收购协议,分期向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支付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权单位应按协议规定自行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保证按期交地;

  4、对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的补偿。由市国土局根据评估地价及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评估价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土地出让(收购)底价;

  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均以净地入市交易。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底价中,扣除上交国家规费和交易服务费后,按原使用者与政府8:2比例分成。高出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底价的溢出部分,仍按上述比例分成。其中,涉及市城投公司开发的土地,属于市政府所得收益部分,经财政渠道全额返还市城投公司。旧城改造毛地出让时,按标定地价的40%以上标准确定招标、拍卖底价。

  对特困企业、污染搬迁企业除原按8:2分成的部分外,经市国土与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再给予适当优惠扶持,并经财政渠道返还优惠额度的款项。破产企业按法律程序进行资产清算。

  三、土地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的程序

  1、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由市国土局向社会公告拟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用途及各类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土地开发程度及土地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具体事项。[page]

  2、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参加招投标意向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3、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向具备参加招投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招投标资料,收取报名费及招投标定金。

  4、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按照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推出的地块进行土地招投标。

  5、公布招投标结果。对采用拍卖竟价方式出让土地的,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的,根据有关规则组成评标委员会,对照招标书出让条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择优确定受让人,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市国土局依法代表政府与中标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土地招标、拍卖期间,各相关职能部门派专人到市土地交易中心合署办公,并代表本部门及时办好相关批文或许可证。土地交易中心实行收费公示,统一代收符合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相关费用,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标准进行分割,并直接划转相关部门“财政分户”。

  8、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出让金后,市国土局下发用地批文和土地使用证;市规划局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计委下达立项批文;市建委发放拆迁许可证等。

  9、建立土地招投标评委库。设评委24名,其中由市国土部门推荐9名,市规划、建设、物价部门各推荐3名,市计划、财政、房管部门各推荐2名,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代表政府下发聘书予以聘任。每次评标通过随机抽样方式确定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9名评委组成。

  10、市监察局、法制局负责对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和收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在土地市场运作过程中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阻挠政府政令畅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纪律,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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