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建筑工程法规政策 > 工程地方法规政策 > 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意见

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22:09:23 人浏览

导读:

(南通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为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建立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开发,以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的新机制,依据《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土地管理的实际,现就我市市区

  (南通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

  为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建立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开发,以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的新机制,依据《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土地管理的实际,现就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南通市国土规划局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下称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地块和出让底价,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用地,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三、年度计划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规划局会同市计委、建委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城市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城市建设计划、房地产开发计划等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和省国土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应包括本年度招标、拍卖出让的地块总数、总面积,地块各自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形式等内容。该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规划局会同市计委、建委、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未经市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地块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的申请。

  可列入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的土地有:

  (一)政府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包括: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期满后被收回的和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政府收购、储备的土地,主要指有“退二进三”意向或按规划和环保要求需外迁的企事业单位及破产倒闭企业的土地,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后公开推入市场;

  (三)列入近期改造计划的旧城内的国有存量土地;

  (四)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而分批次统一征地中暂未落实具体开发项目的土地;

  (五)其他可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

  四、组织实施

  (一)编制出让方案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开发建设的进程、市场需求及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选择用途适当、区位条件较优、市场看好的地块列入招标、拍卖出让方案。

  招标、拍卖出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地块基本情况:

  (1)地块位置、面积、区位条件;

  (2)地块利用现状、地类、房屋及附属设施;

  (3)大面积宗地是否有分期开发或分块出让的要求。

  2、规划指标,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与其他规划控制条件。

  3、出让供地方案:

  (1)出让方式;

  (2)出让年限;

  (3)土地使用条件(规则);

  (4)开发成本与出让底价;

  (5)市场预测与分析;

  (6)可提供用地的时间;[page]

  (7)提供土地的开发程度。

  4、出让地块图件:

  (1)地块范围勘测定界图(含现状与选址定点红线);

  (2)地块规划总平方案图;

  (3)位置图。

  5、其他:

  (1)该地块投资开发的优惠政策;

  (2)地块的瑕疵(开发的某些不利因素)。

  编制出让方案时,应确保地块现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规划指标和总平设计的科学性、规范性,必须根据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技术规范评估的出让价格和地块开发成本估测结果,确定合理的出让底价。

  (二)举行招标、拍卖活动

  招标、拍卖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规划局组织实施,市国土规划局应提前发布招标、拍卖公告。

  市国土规划局可委托有土地招标、拍卖资质的单位负责招标、拍卖活动的具体实施,包括编制一系列招标、拍卖文件、报名登记、资质审查、宣传报道和拍卖大会组织工作等。具体实施土地招标、拍卖的单位可按规定向报名人或竞投人收取有关费用。

  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法进行公证,接受社会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具体实施土地招标、拍卖的单位以及中标人或竞得人均应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市区范围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凭签订的《拍卖(或招标)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计委、建委、财政、国土规划、环保、房管等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申办基建立项、投资经营许可和工程报建等有关手续。市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优先给予办理。

  各县(市)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土地招标、拍卖的重要意义,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招标、拍卖制度,重点抓好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要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交易,重点查处各类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要加大闲置、抛荒土地的处理力度,闲置满1年的应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闲置满2年的,可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将其纳入土地招标、拍卖的计划范围;要加大推行土地招标、拍卖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为推行土地招标、拍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