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建筑工程法规政策 > 工程地方法规政策 >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政建设工程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占用土地补偿、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政建设工程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占用土地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23:02:38 人浏览

导读:

通房[2000]119号市区各单位:根据市政府2000年9月16日第34次常务会议,对《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二)项修改后的规定,现对市政建设工程拆除国有、集体性质单位的非注住宅房屋(指用作商业营业、工业生产、服务行业、仓诸、

  通房[2000]119号

市区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2000年9月16日第34次常务会议,对《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二)项修改后的规定,现对市政建设工程拆除国有、集体性质单位的非注住宅房屋(指用作商业营业、工业生产、服务行业、仓诸、办公等用途,下同)和国有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及占用国有、集体性质单位原使用的土地补偿、补贴标准规定如下:

  一、拆除国有、集体性质单位经依法确权的非住宅房屋,按市物价局、房管局1997年制定的《南通市市区各类被拆迁房屋评估标准》、《南通市市区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南通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后补偿。

  同时,对被拆除的房屋属临街商业经营店面用房的,可按通建委[1997]308号文规定的地段类别,以建筑面积计算,补贴给产权单位:一类地段每平方米(下同)700一800元;二类地段500一600元;三类地段300一400元。

  二、市政建设工程占用国有、集体性质单位依法登记使用的土地,按在市区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平均费用,每亩土地按9-1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中:一类区位范围按12万元/亩补偿;二类区位范围按11万元/亩补偿;三类区位范围按9万元/亩补偿。

  三、拆除国有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对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单位,在拆迁时,可按承租使用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一次性补贴。

  同时,对所承租使用的非住宅房屋为临街商业经营店面用房的,可根据所处商业地段类别和承租的房屋建筑面积,给承租单位补贴:一类地段每平方米(下同)500-600元;二类地段300-400元;三类地段150-250元。

  本通知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施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