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管理局行政效能监察考评制度
导读:
济建管字[2002]82号
第一条 为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和所属代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局机关和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以局机关和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效能建设主体,以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为基本手段,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廉洁勤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和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办事原则,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管理相对人)。
第五条 实行行政效能监察领导负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局机关处室、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职责,效能建设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局监察室负责全局行政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局和机关处室、所属部门应当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工作目标和管理方法,保障局机关和所属部门工作协调有序地进行。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职责涉及两个以上处室、部门和岗位的,主要责任处室、部门和岗位责任人应当主动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处室、部门和岗位责任人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第八条 局和所属部门应当实行政务公开。采取上网、上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职责范围、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承办处室、部门、承办人、负责人姓名。涉及具体项目的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应当印制办事指南,管理相对人索要时,应无偿提供。
管理相对人可以查询与自身权益相关事项的办事进度和结果,有关处室、部门及承办人应当如实告知,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统一佩带有本人照片及姓名、职务的胸卡或在办公桌上统一放置有本人照片及姓名、职务的标示牌。
第十条 涉及两个以上处室、部门的同一事项,应当实行联合办公方式;涉及两个以上办事环节的同一程序,应当提供“一条龙”服务方式。
局和所属部门应当开通和应用电子政务系统,推行网上办公、查询和网上申报、登记、审批。
第十一条 处室、部门应当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应当结合实际指定时限,予以公布,并向局法规处备案。
局和所属部门对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明确答复和无正当理由驳回的,应视为同意,并予以补办手续。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在规定的办事时限内予以指正。
第十二条 管理相对人到局机关和所属部门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应当负责对询问事项回答或向管理相对人告知相关处室、部门及联系方式。具体办法按《济南市建筑管理局首问负责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管理相对人的请求事项时,应当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告知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在审查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和提供的书面材料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应当即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应当限时办结的,要出具收件回执并告知办结时限。
第十四条 禁止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工作人员对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得推诿、拖延、借故或无故不办。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规定的办事请求,应在规定时限内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向有关领导报告。管理相对人要求出具书面理由的,应当出具书面理由,并告知管理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page]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有事外出,须事先报告上级领导。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请假,所在单位领导袄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处级以上工作人员因事外出的,要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报告,外出前需要安排好工作或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指示应当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予采纳的,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指示执行。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局和所属部门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具体考评工作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局和所属部门应当聘请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担任行政效能监督员,并定期组织监督员对本局、本部门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评议,征询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局和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效能低下,致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局监察室有权要求有关责任处室、部门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计划,并限期改正。有关责任处室、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局监察室可以建议局对该处室、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
(一) 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义务的;
(二)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不出具回执的;
(三)拒绝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权益相关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的;
(四)外出前没有安排好工作或没有向委托、指定的代办人员交接工作的;
(五) 工作时间不佩带胸卡或办公桌上不放置标示牌的。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因不履行首问责任义务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公开承诺的时限、程序办结有关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要求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四)工作态度蛮横、故意刁难、训斥、辱骂管理相对人的;
(五)对上级决定、指示不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两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
第二十四条 诫勉教育由处室、部门作出;效能告诫由局或部门作出,有关材料存入单位文书档案,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存入个人廉正档案。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年内被通报批评的处室、部门取消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工作人员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不适宜留在原岗位的,应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劳动纪律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不服效能告诫的,可向上级监察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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