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建筑工程法规政策 > 工程地方法规政策 > 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京建

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京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22:54:08 人浏览

导读:

各房产测绘机构、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加快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和《建设部关于

各房产测绘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加快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的规定,现将规范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须提交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以下简称实测报告书),并已完成了实测成果备案。
二、实测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1、测绘方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范。
2、实测报告书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其相应的电子版文件的制作须通过《北京市房产测绘成果数据管理系统》填写、生成;
3、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时应至少以一个建筑楼栋(所有结构地下连通的建筑视为一个建筑楼栋)为单位测绘,所测绘楼栋均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4、坐落和楼栋编号已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实测报告中坐落和楼栋编号按照公安部门批准文件标明的填写;没有取得公安部门批准文件的,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内容填写;
5、最小测量单位的确定:住宅、公寓等成套住宅按“套”建立测量单位;商业、工业、办公等按“层”或每层中按“单元”建立测量单位;车位按“个”建立测量单位;
6、实测报告书中最小测量单位的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均应与申请权属登记时房号、面积一致。
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中已有预测数据的(即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屋),其实测报告中测量单位、房号等均应与系统内的预测数据一一对应。如不一致,须先变更房屋预测面积的测量单位。
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以下简称市测绘所)负责北京市房产测绘成果数据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需持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盖章)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地产测绘服务大厅申请领取《北京市房产测绘成果数据管理系统》安装程序。
四、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受托的测绘机构或申请人需至市测绘所进行实测成果备案。实测成果备案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报告书及电子文档;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完成实测报告书的,申请人为单位的可登录北京市房屋土地测绘信息网(www.bjfdcch.com.cn)的“下载专区”下载填写软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生成实测报告书的电子版文件。
3、用于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附表及电子文档;
4、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的原始记录草图复印件;
5、房屋预售登记测绘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6、房屋预售合同所附的分摊说明复印件一份;
7、商品房项目需要提交施工图电子文档;
8、共有共用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一份;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一份;
10、人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复印件一份;
11、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12、用地红线及钉桩成果通知单;
13、国有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表;
14、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坐落及房间号码编排表;
15、房产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备案的项目已办理房屋预售登记测绘成果备案的,不提交上述第5、9、10、15项。
五、市测绘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测绘成果予以备案:
1、施测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 [page]
2、汇交单位所提供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3、实测报告书格式符合《关于印发<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使用文本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法〔2004〕106号)的规定;
4、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楼栋,其实测报告中的分摊部位和原则与预测报告及预售合同所附分摊部位和原则一致;
5、出具实测报告书的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后。
测绘成果备案后,市测绘所将测绘成果在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中转化为楼盘表,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持《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至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2006年1月1日起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均须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