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导读:
宁建招字[1993]808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及中央部、省、市属单位在本市县境内建设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装饰等),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均应按本办法办理工程项目的报建。
第三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主管机关,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报建管理机构的责职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报建的政策与规定;
(二)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市有关部门提供报建信息;
(五)发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信息;
(六)处理报建工作中隐瞒不报等违章行为。
第五条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单位(包括中央所属、省属、军队及三资企业)或个人均为报建人。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一经批准后,报建人应在一个月内向报建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手续。
第七条报建程序
(一)报建人向报建管理机构领取报建登记表;
(二)报建人按报建登记表内容如实填写后报送报建管理机构。
第八条报建后,工程项目或报建人发生变更时,报建人应立即向报建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应报建而未报建或发生变更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项目;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不予办理招标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施工。
第十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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