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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22:08:54 人浏览

导读:

宁建招字[1993]808号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及中央部

  宁建招字[1993]808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及中央部、省、市属单位在本市县境内建设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装饰等),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均应按本办法办理工程项目的报建。

  第三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主管机关,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报建管理机构的责职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报建的政策与规定;

  (二)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市有关部门提供报建信息;

  (五)发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信息;

  (六)处理报建工作中隐瞒不报等违章行为。

  第五条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单位(包括中央所属、省属、军队及三资企业)或个人均为报建人。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一经批准后,报建人应在一个月内向报建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手续。

  第七条报建程序

  (一)报建人向报建管理机构领取报建登记表;

  (二)报建人按报建登记表内容如实填写后报送报建管理机构。

  第八条报建后,工程项目或报建人发生变更时,报建人应立即向报建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应报建而未报建或发生变更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项目;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不予办理招标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施工。

  第十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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