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
导读:
湘建[1997]建字第130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试验检测、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在施工现场中各种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综合考评要实现覆盖到每一个建设工程, 覆盖到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
第四条 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应采用全面质量管理、 现代安全管理的方法,在施工全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用规范、标准来约束人的行为。
对在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综合考评机构
第五条 省、 地、县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置由建管、质量监督、安全监察组成的综合考评管理机构。考评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六条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立项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和委托的综合考工作。
建筑业企业一级法人负责本企业综合考评工作。
第七条 考评机构内要建立考评报告制度、 考评档案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和行政处罚等制度。并制订出确保制度贯彻实施的保证措施,有专人负责,将制度落到实处。
第三章 综合考评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综合考评的内容分为: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业主和监理单位等五个方面。考评满分为100分。
第九条 施工组织管理考评, 满分为15分。主要内容是合同签定及履约、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施工组织设计的制定及实施情况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项考评得分为零:
1、企业资质与所承担的工程任务不符的;
2、项目经理资质与所承担的工程任务不符的;
3、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不进行有效管理,不按本办法进行定期评价的;
4、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第十条 工程质量考评, 满分为3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工程质量、质量保证资料情况等。
工程质量检查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项考评得分为零:
1、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质量不合格的;
2、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无质量保证资料的;
3、出现结构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考评, 满分为3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等。
施工安全管理检查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项考评得分为零:
1、当次检查不合格的;
2、无专职安全检查员的;
3、发生死亡或重伤二人以上(含二人)事故的。
第十二条 文明施工考评, 满分为15分。考评主要内容是场容场貌、料具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情况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项考评得分为零:
1、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堆放不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侵占道路及危及安全防护的;[page]
2、现场成品保护存在问题问题的;
3、现场人员扰乱社会治安,受到拘留处罚的;
4、消防设施或明火管理制度不能保证防火要求的;
5、环境保护和卫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业主、 监理单位考评,满分为1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有无专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管理现场、有无隐蔽验收签证、有无现场检查认可记录及执行合同情况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项考评得分为零:
1、未按规定报建和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2、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相应资质监理的;
3、可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既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又不委托监理的;
4、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5、没有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制度的;
6、无正当理由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
第四章 综合考评办法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综合考评, 实行考评机构定期抽查和企业一级法人定期检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中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地、县级考评机构的定期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建筑业企业一级法人对本企业的施工现场每月考评不少于一次。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每周考评一次。一个施工现场有多个单体工程的,应分别按单体工程进行考评;如单体工程过小也可按一个施工现场考评。
全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检查的结果,作为综合考评的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或群众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状况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投诉和评价,经核实后可作为综合考评得分的增减因素。
第十五条 综合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上 (不含70分)的为合格现场。当次考评不超过70分或有一项得分为零的为不合格现场。
第十六条 综合考评结果是建筑业企业、 监理单位、业主单位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之一,考评机构应按季度向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管理机构通报综合考评结果,使之成为审查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级和进行企业资质年检的考核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省、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管理机构在接到考评机构关于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处理意见以后,应在一个月之内办理企业降级手续。
被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和被取消资格的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须在两年后经检查考评合格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各地、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一月十五日之前,将本地、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汇总报送省建委。
第十九条 省建委将按年度对在本省范围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一年度内无质量、伤亡事故,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建筑业企业及监理单位等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全省开展评选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样板工程活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于综合考评达不到合格的施工现场,由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责任情况,向责任单位提出警告。
对于一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两次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或为玉或监理单位通报批评的处罚;给予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通报批评的处罚。
对于一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三次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或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一级的处罚;给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取消资格的处罚;责令该施工现场停工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由于业主原因, 综合考评为零的,第一次出现由省、市建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一年内第二次出现责令该施工现场停工整顿,一切责任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或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由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或监理单位降低资质一级的处罚;给予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取消资格的处罚;业主责任者所在单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当年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合格率达不到百分之七十,该企业资质年检为不合格;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五十时,该企业资质年检时应予降级。
第二十四条 省、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应按规定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者。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评监督及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伪造综合考评结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我省范围内承包工程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的综合考评仍按本办法执行。其考评结果由省建委向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部转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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