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导读:
眉山地区行政公署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以眉署发(一九九八)五十六号文,向各县人民政府和地级各部门发出“关于印发《眉山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称,该试行办法已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经地区行署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发布。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使建筑市场由无形市场变为有形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地区所有地属单位(包括行政、事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和主体项目外的附属工程,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经地区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以下建设工程可以不招标:
(一)经地区行署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
(二)外资投资比例在51%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国内私人投资建设工程;
(四)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500平方米以下) 的建设工程。不招标的工程,应当通过邀请议标发包。
本条所指的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二次装修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电力建设项目、邮电建设项目、铁路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法人间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五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必须严肃党纪、 政纪和保密规定,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若有违反,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工程建设前、施工中、竣工后都要进行审计。
第六条 眉山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全地区所有地属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地区招标投标办办公室负责,其余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县的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省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条 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地区可以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招标投标工作可以在交易中心内完成。
第八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建立评标专家网。 专家网成员由获得省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在招标过程中负责对投标书的评定。
第九条 眉山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和组织贯彻落实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审查批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细则和有关文件。
(三)负责监督和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过程中
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地区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 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 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招标对象可分为建设项目一次性招标,也可采取分期分批招标。[page]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向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项目报建登记;
(二)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三)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报批;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
(五)发布公开招标信息,或向有能力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地质、水文等相关资料,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投标单位现场查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
(九)凡要招投标,必须先投标,然后计算标底。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工作小组实施, 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四)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对招标投标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但必须报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已领取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三)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有关文件;
(五)资金已落实或能够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六)标底编制单位已落实。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后, 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信息,面向社会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根据中标施工单位个数,按不少于1:3的比例确定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三)邀请议标:确有特殊原因,不宜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招标投标办公室同意,可邀请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单位议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项目的内容、建筑面积、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开工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图纸或招标图纸、设计说明书及地质、水文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有无特殊材料、特殊做法及特殊要求;
(五)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六)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合同的主要条款;
(七)中标的评定条件;
(八)投标、开标地点,评标和决标日程安排;
(九)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说明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报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报送招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报送招标工作小组。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接到招标文件后, 应在三日内审核完毕;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时间,一般工程7-10天,大中型工程为10-15天(特殊工程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后,不得中止招标。
第三章 标 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编制人员应具有预算资格证书,按参加编制人员一倍以上比例,采取随机抽样办法确定。接受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page]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应在投标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标底价应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算内。
第二十四条 标书收齐后, 由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并封存标底,在开标时送达招标单位。在开标前,标底编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工作程序:
(一)接到投标信息或投标邀请书后到地区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资质审查;
(二)领取招标文件、设计、地质、水文等相关资料;
(三)参加投标单位召开的投标预备会;
(四)编制投标书;
(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送达指定地点;
(六)由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其内容: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施工图预算或按核实的工程量填写的单价(基价)。包括:土建部分,水、电等安装部分,规定的单调材料价差及未计价材料的编制依据说明,工程总价,三材(钢材、木材、水泥)用量;
(三)计划开、竣工日期及总工期,工程进度计划及保证工期的主要措施;
(四)质量标准及保证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选用主要施工机械;
(六)对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企业信誉及项目经理资料。
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密封后在封口加盖上述印章在规定日期内当众送达招标投标办公室。开标前不得启封。若发现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书面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标书为准。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时,可在答疑会上提出修正,经招标单位核实并报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后,以招标补充文件通知投标单位,其标底也相应调整。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在招标投标办公室、 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会议,请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开标时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和评、定标办法,当众启封标函,宣布各投标单位标书的主要内容,并公布标底。
第三十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作废:
(一)标函未密封;
(二)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及法人代表印章;
(四)标书寄送逾期;
(五)投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会议;
(六)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一条 评标、 决标应在招标投标办公室、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的参预监督下进行,凡未按规定程序和原则评标、决标的,招标投标办公室有权否定和裁决。
参加评标的人员由专家内成员组成,按超过参加评标人员1倍以上比例,通过随机抽样当众产生。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的有效标价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定标后由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复核, 签发中标通知,招标和中标单位按规定向招标投标办公室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 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公证,同时按监察部门的要求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合同”。对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处罚包括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可同时并处。
责任单位的罚款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罚款不得向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page]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地区(县) 招标投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款。对未招标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令其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招标投标办公室补办招标手续。
(二)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单位和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泄露标底和其它招标有关事项,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或不坚持原则,违法乱纪,索贿、受贿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扰乱招标工作,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施工企业,未开工的取消中标资格, 已开工的处以中标价1‰-3‰的罚款。
(四)投标单位相互串通,哄抬标价,刹价或采取不正当手段, 扰乱招标秩序的,对责任单位按该工程造价各处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六个月以内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书、虚报资质、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退出投标。
(六)未经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仍不纠正的,处该工程造价的0.5%-2%的罚款,招标结果无效。
(七)工程决标后,承包和发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对责任方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执行中标结果。
(八)招标单位未经批准将工程肢解成分部、分项工程招标发包的、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的1‰-3‰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须给予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招标投标办公室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眉山地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26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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