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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3 15:46:00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所以《招标投标法》一度被赞誉为阳光法案。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规范;

  摘要: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所以《招标投标法》一度被赞誉为“阳光法案”。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广泛采用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作为市场交易方式的最优选择应运而生,并为规范市场、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与秩序提供了范例。招标投标对于市场运行的首要作用就是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以组织化、固定化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保证市场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有效地调节供需关系,影响并指导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从而间接地影响宏观经济政策,通过价格机制,使市场核心功能发挥作用而达到合理的资源配置,调节社会资源的流向。

  1、对当前我国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招标投标是在长期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能够发挥信息提示和信息传播功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招标投标作为一级密封拍卖的另一种称谓,能够发现局部均衡价格,使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达到最优。因此,招标投标制度在国际国内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领域被广泛采用。

  招标投标作为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建筑产品交易方式的改革,是在政府的强制措施下建立起来的。从1981年开始,经历试点、推行和逐步完善三个阶段,历经了20多年的风风雨雨,已经成为建筑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但由于旧体制的功能与惯性还未消失,新体制的功能尚不完善,致使建筑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交易秩序出现混乱,影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效率。主要表现在:

  1.1 陪标现象

  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职权,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1.4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存在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现象,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1.5 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2、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2.1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page]

  2.2 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2.2.1 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2.2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

  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管理机构针对此应和相关部门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2.3 提高监理职能,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2.4 采取新的评标办法,最大限度减少评标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国际上有一种通行的招标投标机制,我国沿海城市目前也已开始推行。这种机制就是“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这种做法是标招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

  这种方式的优点: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二是“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简单易行,它节省了评标时间,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三是由于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始终不设标底或不公布标底,自然也就不存在标底泄漏问题;四是在技术水平相当的企业之间,到底谁能中标,在开标唱价后,投标人心中就有数了,这样就能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原则,从而使人为干扰因素降至最低,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2.5 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发展和监管

  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

  2.6 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加大进场交易项目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7 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

  3、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page]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宋宗宇。建筑合同法原理与实务[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5.51

  [3]孙琬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与适用指南。[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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