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导读:
鄂政发[2004]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目标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预案及体系的制定和建立、事故查处情况、行政许可审查等。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考核标准按《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年初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应当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5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7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3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先进,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纳入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先进的,由省安委会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是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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