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暂行规定
导读: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肖厝、清(同蒙)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现颁发《泉州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泉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含公路、铁路、港口、水利水电、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的承发包活动。
二、泉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管理全市的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并对其实施监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归口管理及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参与监督管理。
三、从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发包方应当具备发包资格,不符合发包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发包。
五、外省、外地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除具备规定的主体资格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发标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登记手续。
六、建设工程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有能够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和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凡政府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和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但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八、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九、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紧急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发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监察局备案,方可进行议标。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承包单位有关资料报招标办核准,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十一、市政府设立“泉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授权市建委管理,作为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有形市场。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水利水电、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必须在“中心”内依法进行承发包活动。
(一)市区范围内(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清(同蒙)管委会)的所有建设工程(含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基坑围护工程);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三)各县(市、管委会)15层(檐高50米)以上或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暂行规定监督管理。
各县(市)要加强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工程量较大和有条件的县(市)也应设立交易中心。
十二、建设工程承发包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一个月内,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手续。[page]
(二)确定招标机构并报建设于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的单位;
(六)向审查合格且确定入围的申请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开标并评审投标文件;
(九)确定中标单位。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采用设计方案竞投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发包的发包方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向中标 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与建设单位订立承发包合同。
十三、拟申请参加投标的企业统一在各地招标办或中心报名。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可在其中择优推荐入围投标企业的二分之一,余二分之一应在合格的投标单位中随机产生。
十四、招标工程必须采用统一招标范本,提供工程量清单,公开评标定标办法。标底应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并严格实行编审分开。
十五、已设立交易中心的地方应当设立评标专家库。项目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专家组成,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奇数, 其中专家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在开标前随机产生。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成员统一由市建委聘任。
十六、建设工程承发包严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承包方;禁止承包方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禁止发包方向承包方指定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方垫资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进行的承发包行为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建设部、监察部《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68号联合部令)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由市建委制定。
十九、本暂行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二十、 本暂行规定自1999年7月22日起施行,本市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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