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都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导读:
江政办发[1998]158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及公共安全,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和省建委《江苏省住宅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和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做到安全适用、 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市容、消防、环卫、绿化、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江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其中,规划、工商、税务、城管,环保、房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 无论是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还是独立发包,必须严格执行《江都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实施办法》,向江都市招标投标办公室报建。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 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扩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 凡涉及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江都市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管理处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如果不批准必须在15日内向申请者说明情况。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待批准书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报建手续,到市建筑安装管理处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建筑装饰装修如改变其外观形状或色彩,应征得市规划部门同意。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建筑装饰装修的质监手续。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到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办理安全认可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该装饰工程的施工。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江都市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必须经市建筑主管部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建筑装饰施工业务。
凡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含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内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江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核发放的《江苏省住宅建筑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和江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江都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登记注册,并领取《住宅装饰装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业务。
第十三条 外地建筑装饰施工企业进入我市范围内承接装饰工程业务时,须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外出施工证明(省外企业凭江苏省建管局出具的介绍信)等有关资料,经江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确认工程需要时给予单项注册并签发《临时经营许可证》。[page]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必须发包给具有资质等级、《经营许可证》或《临时经营许可证》并持有本地营业执照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凡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江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按规定进行工程财务收支审计。
第十五条 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 建设单位不得人为地肢解工程。对于20万元以下未招标的装饰工程项目,除有特殊工种外,一般不予发包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 承包双方,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并应使用江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印的示范合同文本,由市工商局鉴证、市公证处见证,并报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备案,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人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
第十七条 凡经立项、 报建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图纸必须经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图纸施工。非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变更原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 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并按第八规定报江都市房地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九条 整栋危房不得装修, 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 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设计图纸,报市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人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江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江都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江都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服从设计、 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组织施工,并接受有权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邀请其主管部门,以及质监、建管、设计、消防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对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时,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江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江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监手续、消防审核、施工许可证的;
(四)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施工企业的;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江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资格)证书而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查、验收的;[page]
(五)将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八)非法转包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 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江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江都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 扰乱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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